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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8 10:33:39 0人浏览

导读:

进出口贸易的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针对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范围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范围
  •   进出口贸易的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上风险与损失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一般指海上航行途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风险,如海运途中因战争引起的损失不含在内。另外,海上风险又不仅仅局限于海上航运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它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内陆、内河、内湖运输过程中的一些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例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所造成的灾害。

      上述自然灾害中,洪水、地震、火山爆发等风险,是真正发生在海上的风险吗?

      答:不是,这些是发生在内陆或内河或内湖的风险,但对于海运货物保险来说,这些...

  •   进出口贸易的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上风险与损失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一般指海上航行途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风险,如海运途中因战争引起的损失不含在内。另外,海上风险又不仅仅局限于海上航运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它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内陆、内河、内湖运输过程中的一些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例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所造成的灾害。

      上述自然灾害中,洪水、地震、火山爆发等风险,是真正发生在海上的风险吗?

      答:不是,这些是发生在内陆或内河或内湖的风险,但对于海运货物保险来说,这些...

  • (一)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仓至仓”条款。

      (二)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主要是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发生运输合同终止,致使保险货物无法运到原定御载港而在途中被迫御货、重装或转载,以及由此而发生的运输延迟、绕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三类:   (1)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就在一定时间内运输的货物总吨位,使用的船舶、运价、装运条件、起运港和目的港等达成的协议或订立的货运总合同。为了保证总合同的实施,通常在分批装运时另签发提单,如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另行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此类合同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相应地在合同项下能保证托运人对舱位的需要,并享受优惠运价。   (2)班轮运输合同,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往往是承运人接受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装载于同一船舶,按规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港口顺序运输。负责将件杂货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这种合同大多是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和证明的,因此,件杂货运输又被称做提单运输。目前,海运单作为件杂货运输的特别形...
  •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 海上运输合同的特征和种类有什么内容?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运输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承揽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双方有偿合同等。海上运输合同可分为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海上运输合同的特征和种类。一、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我国《海商法》第41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我国《海商法》第42条将承运人定义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托运人是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我国《海商法》第42条将托运人定义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以及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
  •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承运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那么货物运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一、货物运输合同注意事项——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包括运输资质、运输工具的安全、紧急突发处理方案、信誉等,了解这些有利于实现货运合同的目的,同时保障托运人的货物财产安全。

      二、货物运输合同注意事项——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规范 

      1、货物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国家有统一的货物运输合

      同文本的,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避免出现被欺诈。

      2、双方当事人商定合同的条款内容须具体、全面。才能避免因约定不明或无约定

      而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三、货物运输合同注意事项——货物包装要求

      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当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

  • 货物运输合同注意事项包括:1、大宗货物的铁路运输,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2、其它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3、在签订合同前审查承运方是否具有合法资质;4、内容的规范应全面;5、托运人应保证货物的合法和运单的真实有效;6、明确货物赔偿方面的计算和报价问题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是:1、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包括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2、合同形式的特殊性,属于要式合同;3、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方的合同变更、解除权;4、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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