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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4 09:18:54 0人浏览

导读: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
  • 以下情况下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可能判处拐卖妇女儿童罪死刑: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法律依据:
  • 以下情况下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可能判处拐卖妇女儿童罪死刑: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被告人陈某某,男,某市某区交通局一职工。2004年12月27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去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探视病人,随意闯进该院旧门诊楼西侧一女厕所内小便,适逢-12岁幼女朱某在此方便,陈某某遭该女斥责。陈某某旋即来到厕所外,见四周无人,随又返回厕所内,用左手捂住朱某的嘴将朱某摁倒在台阶上,用右手抠摸该女阴道,致该女阴道出血。朱某大声呼喊,其母听到后进来,陈某某见有人来,窜出厕所逃跑,后被群众抓获。关于此案,定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理由是,被告人陈某某实施的行为暴力程度不明显,对被害人只有抠摸行为,自己当时也没脱裤子,主观上故意内容不明确,因此,对其定猥亵儿童罪较为合适。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陈某某应定强奸罪。理由是,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具有奸淫的目的,客现上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
  • 以下情况下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可能判处拐卖妇女儿童罪死刑: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法律依据:
  •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一条款中的“未得逞”,不单指未达到目的,而是泛指未完成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只有这样理解“未得逞”的含义,才能使刑法总则统领分则,才能使行为犯与结果犯的既遂标准统一。因此,第一种观点不能成立的原因,在于对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片面的理解。  第二种观点主要是针对有分工的共同犯罪而言的,但割裂了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各个阶段行为的有机联系,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如果按此观点,不同阶段的行为人只要完成了分工范围内的行为,比如行为人收买了妇女、儿童,则不论在中转、接送阶段的行为人是否得逞,既遂即告成立。由此可必然推理出如下结论:收买或拐骗或绑架者将被害人交与下一个阶段的行为人,如负责中转或接送者,且正当交接的同时,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中转或接送者未能完成分...

  • 拐卖妇女儿童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
  •   泯灭人性的人贩子拐卖妇女儿童,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那么,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多少年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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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周浩。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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