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刑法> 共同犯罪怎么判

共同犯罪怎么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5 13:54:01 0人浏览

导读:

在多人犯罪中必定是有主次之分的,有个必定是主犯其余的可能是从犯或者是胁从犯,对于主犯一般来说其相关的判刑都是比较严重的哪一类。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共同犯罪怎么判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共同犯罪怎么判
  •   在多人犯罪中必定是有主次之分的,有个必定是主犯其余的可能是从犯或者是胁从犯,对于主犯一般来说其相关的判刑都是比较严重的哪一类。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共同犯罪主犯怎么判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共同犯罪主犯怎么判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犯罪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

  • 核心内容:教唆犯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构成才能成为相应的犯罪,那么教唆犯为什么值得罚型呢?最主要的关键在于哪些呢?哪些情况下又是不属于非共教唆犯的呢?对于教唆犯从立法实然层面笔者进行了剖析,得出教唆犯既可以存在于共同犯罪中,也可以存在于非共同犯罪中。那么对于教唆犯是否具有可罚性,引起了笔者又一思考。笔者认为若从应然层面分析非共犯教唆犯具有可罚性,那么从实然层面非共犯教唆就应具有存在的必要;若不具有可罚性,非共犯教唆在实然层面就不应存在,也就是说教唆犯不能存在于非共同犯罪中,只能存在共同犯罪中。笔者主要从非共犯教唆的几种情形进行逐一分析。非共犯教唆有以下四情况:1、被教唆人不符合共犯主体条件;2、被教唆人不具有与教唆人共同联络;3、被教唆人没有犯教唆之罪。4.教唆人没有着手实行教唆行为。(一)被教唆人不符合共犯主体条件此种条件下的被教唆人包括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已满14周岁...
  • 认定犯罪行为人是共同犯罪需要什么要件?共同犯罪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是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具备三个要件,首先必须是二人以上实施的犯罪行为;二是犯罪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犯罪上的主观故意;三是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一、必须二人以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单独共同行为的主体,同样也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因此,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一个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唆使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共同行为的,也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对这种情况,认为教唆者是在把他人当工具使用,属于间接实行犯。单位共同行为,虽然也可能有很多单位成员参与,但是此时是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出现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因此,对于一个单位共同行为主体有数...
  •   共同犯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共同犯罪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主从犯的认定。那么,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是怎样?主犯没抓到从犯怎么判?共同犯罪主犯从犯如何量刑?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是怎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是指这种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只起帮助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是受主犯的指使、安排,只起协助主犯完成犯罪的作用,而不起主要或决定作用。所以,从犯既存在于犯罪集团和团伙犯罪之中,也存在于一般共同犯罪之中。

      我国刑法对主犯的规定,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涵括了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的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比如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

  • 核心内容:认定主犯与从犯的一般理论与共同抢劫罪中,主犯与从犯的认定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那么在抢劫罪中,其主要的存在特殊性是如何的呢?需要怎样进行详细了解呢?辩证法告诉我们:第一、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联系的。一方面,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另一方面,特殊性中包含着普遍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相联系而存在。第二、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区别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共性只是包括个性中共同的,本质的东西,个性总是许多自己独有的特点,这是共性所包括不了的。所以,在分析共同抢劫罪时,我们既要注意到一般理论也要注意其具有的特殊特点。(一)笔者认为共同抢劫罪中主犯主要有两类:第一、在事前共谋的共同抢劫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无论其在具体实施抢劫中具体行为作用大小均应认定为主犯。也就是说,即使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只是做一些辅助工作,亦应认定...
  • 核心内容:教唆犯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构成才能成为相应的犯罪,那么教唆犯为什么值得罚型呢?最主要的关键在于哪些呢?哪些情况下又是不属于非共教唆犯的呢?对于教唆犯从立法实然层面笔者进行了剖析,得出教唆犯既可以存在于共同犯罪中,也可以存在于非共同犯罪中。那么对于教唆犯是否具有可罚性,引起了笔者又一思考。笔者认为若从应然层面分析非共犯教唆犯具有可罚性,那么从实然层面非共犯教唆就应具有存在的必要;若不具有可罚性,非共犯教唆在实然层面就不应存在,也就是说教唆犯不能存在于非共同犯罪中,只能存在共同犯罪中。笔者主要从非共犯教唆的几种情形进行逐一分析。非共犯教唆有以下四情况:1、被教唆人不符合共犯主体条件;2、被教唆人不具有与教唆人共同联络;3、被教唆人没有犯教唆之罪。4.教唆人没有着手实行教唆行为。(一)被教唆人不符合共犯主体条件此种条件下的被教唆人包括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已满14周岁...
  • 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不管是从事单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还是在公司经营的相关人员,一般容易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做出一些违法的行为,这就会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承担了。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职务侵占罪从犯的认定标准?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一、职务侵占罪从犯的认定标准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知,我国刑法对于主从犯的认定,是以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区分的,这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原则,故职务侵占犯罪也不例外,也应当适用该原则来认定。具体而言,在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中,其主从犯的认定并不以身份的有无、职位的高低来区分,而是取决其在整个犯罪过程所起的地位和作用,如果行为人对于该犯罪起着积极、推动和主导作用,则即使其没有相关身份和职位,也应当被认定为主犯...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