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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主营软件产品销售,除产品销售外每年也会不定期组织用户或代理商进行产品、技术培训,收取一定的培训费。请问我公司取得的培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您公司是在产品交付使用之后不定期组织用户或代理商进行产品技术培训,您公司收取的培训费可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2008年3月,李某应聘到苍山县某饭店工作,上班第一天,单位收取了其300元的工作服装押金,2009年3月,李某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单位却称要扣取100元的服装折旧费。李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单位要求劳动者统一着装,是为了便于管理和树立更为良好的企业形象,这无可厚非。但是,《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必备的劳动条件,而提供工作服是职工必备的劳动条件之一,用人单位应当义务提供,不能将生产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因此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工作服装费用。经调解,该单位当场返还给李某300元押金。
华龙网讯 (记者 朱阳夏)“经查,共收取了11人的服装费,按照个人最高上限的2000元进行处罚。”屡次收取应聘者服装费的重庆白银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了《劳动法》,于昨日收到了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处罚听证告知书》,罚金共计2.2万元。
一周前,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因半月来接到多位年轻女性投诉,称位于两路口中华广场楼上的重庆白银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向应聘者收取数百元服装费。经调查,按正规程序为她们退回了服装费(见本报13日29版报道)。昨日下午,根据一个星期的调查取证,该局监察科前往该公司,下达《处罚听证告知书》。
“这家公司是屡次违法。”据监察科刘副科长介绍,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法》第九条。目前,监察科调查出有11位应聘者曾被该公司收取过服装费,刘副科长说,根据《劳动法》第八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将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
公司不可以在工资里扣岗前培训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
网友luckykine在 网bbs咨询:
想请教专业人士关于试用期内服务期的有效性认定的问题:我是一个上海本地大学应届生,本地户口,于2004年7月20日至上海某国企报道,被告知与其下属的劳务公司签订合同,为期一年。于7月23日填妥公司所发的劳动合同(2本),并且上交给企业盖日期章。合同期限为1年,约定了试用期3个月,但是有5年的服务期,其中每提前一年离职则需支付违约金5000。我很快就发现了公司中的许多不合理因素,因此,在试用期中8月26日辞职,未参加公司的培训,并且想向企业要求索回已交的一部分东西:劳动手册、报到证、推荐表、成绩单,这些东西是否都能拿到手?我辞职的时候,劳务公司经理要求我赔偿培训费5000,但是由于我处于试用期,我是否还要支付培训费呢?因为劳动法好像有规定试用期内可以随时离职,而且单位没有为我提供住房,办户口,支付培训费等情形。
Luckykine
2004-...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1995年10月10日)函复如下: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份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份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
问题:我是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本地户口,于2004年7月20日至上海某国企报到,被告知与其下属的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约定了试用期3个月,但是有5年的服务期,其中每提前一年离职则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我于7月23日填妥公司所发的劳动合同(2本),并且上交给企业盖日期章。我很快就发现了公司中的许多不合理因素,因此,在8月26日辞职。此前未参加公司的培训,并且想向企业索回已交的一部分东西:劳动手册、报到证、推荐表、成绩单,这些东西是否都能拿到手?我辞职的时候,劳务公司经理要求我赔偿培训费5000元,但是我处于试用期,我是否还要支付培训费呢?因为劳动法好像有规定试用期内可以随时离职,而且单位没有为我提供住房,办户口,支付培训费等情形。
回复:首先,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而劳...
随着劳动者择业自主性越来越强,跳槽现象也更加普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由于劳动者跳槽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很大损失,用人单位普遍认为培训员工是为他人做嫁衣,不愿承担这个风险;但不进行培训又无法满足用人单位的发展需要,这是两难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其中一个手段就是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双方的权益。
案例:员工违约引发劳动争议
案例1
小李2000年进入某公司任技术部门的工程师,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小李工作表现很突出,2001年12月公司安排他到加拿大参加一个产品维修培训。
当时,小李与单位签订了一个担保协议,由小李的妻子为他,赴加拿大培训提供担保,作为小李的经济保证人。其中约定,若小李参加培训后继续为公司工作未满3年辞职,小李的妻子应负担保责任,赔偿公司为小李培训而支付的全部费用5万元,培训责任可按小李进修后回公司的工作服务期递减,即...
吴某于2002年9月被a地某图片社招为学员,双方签订了一份《职业技术培训协议书》,约定:一、被招用人员上岗之日起1——2个月为培训试用期,培训期间生活费自理,培训试用期满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正式录用,签订五年劳动合同,月底基本工资200元。不合格者不得留用,并收培训费1000元;二、被录用员工每人必须交职业培训费2000元,中途不得改变岗位工种,五年合同期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可续签无期限劳动合同,培训费退还给本人。未满五年而离岗,因违反本社制度而解除合同者,不退培训费。吴某经过培训后被正式录用为图片社员工,但没再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实际是以培训协议替代了劳动合同。
2004年3月,该图片社法定代表人在b地新注册了一家公司,2004年7月19日,该图片社登记成为这家公司的分公司,同时注销了图片社,终止了法人资格。由于原图片社的法定代表人与现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加...
公司不可以在工资里扣岗前培训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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