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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8 16:57:44 0人浏览

导读: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可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其处罚是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怎么认定的?该罪会收到怎样的处罚?如何预防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对公司企业行贿罪的相关内容。

      一、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违反国家规定,直接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以及市场经济的有序性、规范性,严重的则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回扣是商品买卖或服务活动中,卖方从其卖得的价款中返还给买方的一部分款项。手续费是指佣金以及买卖双方当事...

  • 一、概念及其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有序的法制经济,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及其他营利性服务的经济行为都应规范化、合法化,各种营利性活动应当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机制下进行,应遵循国家法规乃至商业惯例。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则违背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违反国家规定,直接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以及市场经济的有序性、规范性,严重的则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在商品经济中,各经济主体带着各自的经济目的,参与到市场中进行交易竞争,其中部分经济主体不是依靠合格的商品质量,良好的劳务服务,按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而是依靠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这一不法手段,实现其经济目的,追求到不法利润。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使...
  • 我国刑法第163条、第18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作了规定。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184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1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
  • 我国刑法第163条、第18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作了规定。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184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1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
  • 在商业贿赂犯罪若干疑难问题中,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共犯关系的界定为重中之重。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以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为成立条件的真正身份犯,因而在成立共同犯罪问题上具有特殊性。成立本罪共犯关系,从大的方面来看,主要有三种情形:同种身份者之间的共犯关系,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之间的共犯关系,以及不同身份者之间的共犯关系。具体来讲就是,数个具有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身份者之间成立共犯关系,具有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身份者与不具有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身份者之间成立共犯关系,以及具有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身份者与具有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身份者之间成立共犯关系。从实践情况来看,同种身份者之间相互勾结而共同受贿的场合,由于利用的是同样的身份,因此共犯关系比较容易认定,在此不作详细讨论。而对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之间的共犯关系,以及不同身份者之间的共犯关系的认定则颇有争议。

    一、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之间共犯关系的界定

    由...

  •   日前,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宣判了一起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天津市某高尔夫俱乐部一位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好处费的工程部经理因犯有公司、企业人员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判决被告人任某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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