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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9 16:46:55 0人浏览

导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
  •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 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
  • 与公司不同,企业的投资人一般需要以其自身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同,投资人也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个无限责任包括有三层意思:

    第一、企业的债务完全由投资人独立承担。

    第二、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不以出资额为限,需要以独资企业财产和投资人其他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投资人直接对企业的债权人负责。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投资人承担所欠债务。

  •   在民事诉讼中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无论作为原告或是被告均可单独作为诉讼主体,无需追加投资人共同诉讼。先由个人独资企业以企业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足清偿部分,《执行规定》第七十六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由执行部门依法启动救济程序,裁定变更执行主体,用投资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独资企业债务,由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 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
  • 与公司不同,企业的投资人一般需要以其自身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同,投资人也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个无限责任包括有三层意思:

    第一、企业的债务完全由投资人独立承担。

    第二、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不以出资额为限,需要以独资企业财产和投资人其他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投资人直接对企业的债权人负责。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投资人承担所欠债务。

  •   在民事诉讼中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无论作为原告或是被告均可单独作为诉讼主体,无需追加投资人共同诉讼。先由个人独资企业以企业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足清偿部分,《执行规定》第七十六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由执行部门依法启动救济程序,裁定变更执行主体,用投资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独资企业债务,由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转让后原债务如何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转让的,原投资人对转让前的债务仍应承担清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可裁定追加原投资人为被执行人。案情2007年10月11日,刘X驾驶河北省南皮县XX汽车运输队所有的冀J56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被执行人泊头市XX汽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XX汽运中心)所有的冀JM312号平板半挂车,在重庆市巴南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受害人秦德渝、周正安、陈元强等起诉要求赔偿,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作出(2008)巴民初字第1922号、1948号、1949号、3101号的四份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XX、XX汽运中心连带赔偿前述受害人共计1510723.42元。李XX、XX汽运中心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二被告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受害人秦德渝等向巴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将四案合并执行。...
  •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问题

      某制衣厂系金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于2006年2月份向叶某借款10万元。2006年7月份,金某将该企业转让给沈某,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叶某多次向金某、某制衣厂催讨还款未果,便诉至法院。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在人格上依附于投资人,投资人将企业整体出让给别人,应视为原企业的消灭,产生的则是新企业。受让人无权对原来的债权主张权利,也没有义务偿还原来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对其债务的承担上亦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责任。本案制衣厂所负债务应首先由该企业以企业财产偿还,其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沈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导致沈某的利益受损,沈某可依转让协议向金某追讨,但原告不能直接向原投资人金某追讨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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