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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股东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2 08:33:49 0人浏览

导读:

“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又被称为影子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针对干股股东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干股股东承担的法律责任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的特邀请嘉宾肖鑫律师,今天在这里为大家解答一下“干股股东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股东是指出资成立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其实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干股的概念往往存在于民间,特别是私营企业,在私企的老板给予干股的时候,有的会签署一些协议,有的没有,但是基本上无论哪种,持有干股的人都不具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所以这种干股协议不如叫做分红协议更加贴切。干股股东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两种:

      1、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其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些对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起过重大作用,通过不同公司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

  •   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叫股东,那么,干股股东是什么意思,干股股东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什么是干股股东?

      “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又被称为影子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

      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1、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其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些对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起过重大作用,通过不对公司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股东资格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

  •   “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又被称为影子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干股股东通常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资格是依照依法登记制的,进行了依法登记,即使不参与经营,所谓的干股股东也是要承担责任的。那么干股股东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风险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解释干股股东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其法律风险。

      一、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其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些对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起过重大作用,通过不对公司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股东资格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

  •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这个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以及公司之间,他是怎么样划分这个责任呢。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的,内部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的,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力,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收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执行,这时双方关系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二、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他们的责任是怎么样处理的,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应在显明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没有成立的情况下,因为受到最低注册资本情形至公司未...

  •   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进行虚假出资(包括未出资与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以后抽逃出资的情形。

      1.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发起人协议对所有发起人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协议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在公司成立后,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约定且签署,对所有股东和公司都有约束力,具有契约性质,公司章程上所记载的股东出资额必须充足,否则构成违反股东承诺。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的违反公司章程或发起人协议而未缴足出资的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当属严格责任,无论瑕疵出资股东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皆应对公司和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的差额补充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 公司法人主要责任是负责公司合法经营、合法履行纳税义务。公司股东的责任主要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并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人和股东不履行自己的职责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第九条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   公司法实施多年,很多公司、企业经营者知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有限”意味着股东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以股东依法出资、依法经营公司为前提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股东不以出资为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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