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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权转让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9 16:06:55 0人浏览

导读:

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可以进行承租权(即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主要是独用成套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但可同步进行政策购房和上市交易。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房屋使用权转让问题的相关知识。
房屋使用权转让问题
  •   我家人(以下称乙方)于2002年与张某(以下称甲方)签订了一份住房使用权转让协议,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该房是公房,个人只拥有使用权,而且当时可能有不许转让公房使用权的规定,由于甲方和乙方关系很好,所以签的协议很简单,内容如下:

      1. 甲方现将该房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2. 从房屋转让之日起,以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3. 如遇房屋动迁情况,甲方协助房源事宜。

      甲方签字:张某 乙方签字:。。

      2002年﹡月﹡日

      在签完协议的第二天,乙方就将房款付给甲方,甲方写了如下收条给乙方:

      收条

      收乙方现金﹡﹡﹡元整。

      收款人: 张某

      2002年﹡月﹡日

      以上两张纸制凭据上的甲方签字的名字都是该拥有该公房使用权人的名字,但是当时协议和收条上的签字都是由甲方的妹妹代签的甲方的名字,即上面的签字都不是本人的签字,这也是甲方现在想否认协议效力的原因之一。而且房款没有在协议中写明...

  •   一、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可以进行承租权(即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主要是独用成套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但可同步进行政策购房和上市交易。公房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由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房的转让和交换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公租房使用权不可以擅自转让。公共租赁房屋的使用是由严格的规定,租客是不能够公共租赁房屋转让或者是转租等形式,将公共租赁住房给别人居住的,只能够租客用来自己居住。法律依据:《公共租赁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公租房是政府推出的利民的实惠租房,有的人申请后又想转让,可能就会疑惑,公租房使用权可以转让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1、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没经产权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转让。如果征得产权所有人或单位的许可,并且授权承租方负责任转租,承租方可以按公租房转让,但是得办理相关的手续。

      2、一般情况下,私人对公租房没有产权,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无继承问题,只有承租人变更问题。承租人不能自动变更,需要申请变更,且变更承租人需要得到户口在该公租房内的所有使用权人的同意。

      3、公租房是国家为居住困难的群众提供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能够申请成功。公租房的产权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归国家事业单位所有,个人在居住公租房的时候是无权卖的,承租人只有居住权,只可以转让租赁使用权。

      以上就是关于“公租房使用权可以转让吗“的内容。

  •   公租房是政府推出的利民的实惠租房,有的人申请后又想转让,可能就会疑惑,公租房使用权可以转让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1、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没经产权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转让。如果征得产权所有人或单位的许可,并且授权承租方负责任转租,承租方可以按公租房转让,但是得办理相关的手续。

      2、一般情况下,私人对公租房没有产权,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无继承问题,只有承租人变更问题。承租人不能自动变更,需要申请变更,且变更承租人需要得到户口在该公租房内的所有使用权人的同意。

      3、公租房是国家为居住困难的群众提供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能够申请成功。公租房的产权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归国家事业单位所有,个人在居住公租房的时候是无权卖的,承租人只有居住权,只可以转让租赁使用权。

      以上就是关于“公租房使用权可以转让吗“的内容。

  • 房屋的使用权房可以转让吗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可以进行承租权(即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主要是独用成套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但可同步进行政策购房和上市交易。公房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由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房的转让和交换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另外,下列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的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三、产权不明晰的;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   一、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可以进行承租权(即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主要是独用成套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但可同步进行政策购房和上市交易。公房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由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房的转让和交换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我家人(以下称乙方)于2002年与张某(以下称甲方)签订了一份住房使用权转让协议,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该房是公房,个人只拥有使用权,而且当时可能有不许转让公房使用权的规定,由于甲方和乙方关系很好,所以签的协议很简单,内容如下:

      1. 甲方现将该房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2. 从房屋转让之日起,以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3. 如遇房屋动迁情况,甲方协助房源事宜。

      甲方签字:张某 乙方签字:。。

      2002年﹡月﹡日

      在签完协议的第二天,乙方就将房款付给甲方,甲方写了如下收条给乙方:

      收条

      收乙方现金﹡﹡﹡元整。

      收款人: 张某

      2002年﹡月﹡日

      以上两张纸制凭据上的甲方签字的名字都是该拥有该公房使用权人的名字,但是当时协议和收条上的签字都是由甲方的妹妹代签的甲方的名字,即上面的签字都不是本人的签字,这也是甲方现在想否认协议效力的原因之一。而且房款没有在协议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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