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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计算规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5 11:16:56 0人浏览

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进程的加快与城市化的发展,高楼大厦林立,各种建筑工程随处可见。往往建筑工程的建设都要邀请专业的施工方来搞建设,施工方计算工程总价离不开的是建筑面积的核算,那么,房屋面积计算规范是怎样的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相关内容。
房屋面积计算规范
  •   房屋面积计算的标准

      购房时,房屋面积是购房者最关心的因素之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目前主要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同时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依据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具体来讲:

      1、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2.20米以上的部位才计算建筑面积;

      2、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2.20米以上的部位才计算建筑面积;

      从这条规定来看,购房人通过自己的测量就可以明确地知道房屋某一部分是否应当计入建筑面积,做到心里有数。

  •   建筑面积具体包含房屋居住的使用面积、墙体柱体占地面积、楼梯走道面积、其他公摊面积等。在买卖房屋缴税费时、在缴纳物业费、供暖费时,是要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

      不计算在商品房建筑面积的项目包括:

      1、层高在2.2米以下的房屋,净高在2.05米以下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艺术装饰、垛、挑沿、半圆柱、勒脚、台阶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道。

      4、无柱雨篷。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用做街巷通行的部分,以及房屋底层用做街巷通行的部分。

      7、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花园、泳池。

      8、消防、检修等用途的室外爬梯。

      9、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水塔、储油(水)池。

  • 正文:建筑工程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Standard measurement for construction area of building GB/T 50353-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2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53-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本规范是在1995年建设部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为满足工程造...
  • [导读]

    房地产法是指对房地产关系进行调整的所有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总称。在处理房地产纠纷时必须按照房地产法律进行。

    遇到房地产纠纷怎么办?如何依据房地产法律维护自己合法的房地产权益?本文为您做了如下介绍: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 阳台系指供人室外休息、乘凉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按照结构不同可分为全封闭阳台和半封闭阳台;现在封闭阳台与非封闭阳台均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 国家关于房屋面积的规定

    为了规范商品房市场计量行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作了如下主要规定: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2)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量,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执行。

    (2)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组成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

    (3)销售者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示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及应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按套或者单元销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单元销售面积之各不得大于整幢商品房的实际总面积。

    (5...

  • 房屋面积误差纠纷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处理。如果无法协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面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公寓2.06、独立住宅1.83、新里住宅1.82、新工房(有电梯、成套)2.00、新工房(无电梯、成套)1.98、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1.94、“两万户”新工房1.65、旧里住宅1.54、简屋1.25。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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