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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故意伤害判几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9 16:10:44 0人浏览

导读:

对于不法侵害,人们的本能就会去反抗,所以再法律上,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但是也会出现防卫过当的情况,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防卫过当故意伤害判几年的具体内容。
防卫过当故意伤害判几年
  • 法律规定了当我们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但是也可能出现防卫过当的情况。所以下面是为大家带来防卫过当致人轻伤怎么处罚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一、防卫过当致人轻伤怎么处罚防卫过当包括造成他人死亡或者轻伤的情形,出现这两种情况后应该如何追求其刑事责任?而防卫过当,只是作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的考虑。所以对防卫过当中“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因是什么?对防卫过当致人轻伤的和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处罚的问题也有相关的刑法规定搜索这个具体看什么性质性质很多种,还是看公安机关或法院怎么定性!轻伤应该不会很重顶多也就拘留几天吧。二、什么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
  • 防卫过当致人重伤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会考虑的因素有:过当的程度大小;防卫动机;权益性质;社会舆论等等。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案 情】

       2004年9月8日中午,被告人张某邀请邻村的王某、常某等人在其家喝酒。席间王、常二人发生厮打,被张某等人劝开后各自回家。当日下午5时许,常某携带铁锨、刀子来到张某家,要与王某拼命,此时王已离开。常某以张某拉偏架为由,把张某家的窗玻璃砸碎一地。张某见状,便出来与常某厮打。常某用刀刺张某,张某便把常按倒在地,从常手中夺下刀子,向其腹部猛剌一刀,深至腹腔。常某被人送往医院,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外逃,后被抓捕归案。

    【审判】

      本案在审理时,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结果加重犯,应从重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

    【评析】

      笔者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属防卫过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属防卫过...

  • 防卫过当不属于故意伤害,属于过失犯罪,刑法以追究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只有在刑法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无论某一过失行为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构成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防卫过当不是故意伤害。根据《刑法》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无论某一过失行为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构成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00)海南刑终字第48号

      原公诉机关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育飞,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海南省定安县,初中文化,定安县龙塘镇农民,住该镇八一新街19号。因本案于1998年8月25日被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1999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安县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志雄,男,1974年出生,汉族,出生地海南省定安县,初中文化,定安县龙塘镇越冬村农民,住该村。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志运,男,1953年8月出生,汉族,出生地海南省定安县,初中文化,定安县龙塘镇越冬村农民,住该村。系黄志雄的大胞兄。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志锋,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海南省定安县,初中文化,定安县龙塘镇越冬村农民,住该村。系黄志雄的二...

  • 这样区分故意伤害与防卫过当:故意伤害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造成他人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审核危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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