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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5日凌晨1时许,赵某(男,24岁)下夜班后独自回家,路遇从网吧出来的张某、李某等五名男少年。张某等人即预谋向赵某索要财物,随后,李某故意上前与赵某相撞,张某等人借口李某被撞而拦住赵某,先以言语要胁,要求赵某将李某送去医院检查。当赵某道歉后继续前行时,张某、李某等人又从背后围追上来,欲殴打赵某劫取钱财。赵某遂用随身携带的菜刀挥舞两下,将冲在前面的张某砍中。后张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侦结后,杭州市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指控赵某。本所接受赵某亲属的委托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我研究了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庭审,认为本案定性恰当,但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不法侵害客观存在,赵某的行为不是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在事...
为什么对正在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这是因为这类犯罪如不采取紧急的防卫措施,不法认识自己行为的法侵害就可能会在瞬间造成极其严重的、无法挽回的危害,同时在采取防卫措施时,正当防卫人也会由于惊慌而无后果,这种因突然的侵害而惊慌失措所采取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损害,既不存在行为人的故意,也不存在行为人的过失,完全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正当行为。如为制止杀人而于杀人犯搏斗,在搏斗中致杀人犯重伤而死亡,这种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正当防卫,刑法上不认为是防卫过当,既然不认为是防卫过当,当然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的正当防卫行为。
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构成防卫过当必须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不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建立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出于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图,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防卫过当,对于正确定罪量刑较为重要。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方可确认防卫过当。
...
2004年9月8日中午,被告人张某邀请邻村的王某、常某等人在其家喝酒。席间王、常二人发生厮打,被张某等人劝开后各自回家。当日下午5时许,常某携带铁锨、刀子来到张某家,要与王某拼命,此时王已离开。常某以张某拉偏架为由,把张某家的窗玻璃砸碎一地。张某见状,便出来与常某厮打。常某用刀刺张某,张某便把常按倒在地,从常手中夺下刀子,向其腹部猛剌一刀,深至腹腔。常某被人送往医院,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外逃,后被抓捕归案。
【审判】
本案在审理时,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结果加重犯,应从重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
【评析】
笔者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属防卫过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属防卫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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