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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6 08:34:25 0人浏览

导读: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那么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
  •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1、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得逞,比如想盗窃因为有人巡逻没偷成,比如想抢劫因为遭到反抗没抢到钱,但是行为实施时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没有得到财物而已。但如果为盗窃去购买钳子等作案工具,为抢劫去购买枪支、刀具或踩点等显然是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   案情?王、张二人预谋抢劫,2002年11月某日晚8时许,王、张拦截出租车一辆,欲在乘车过程中伺机对女司机进行抢劫,当车行至郊区某检查站时,检查人员对王、张二人进行询问,见二人神情慌张,并发现二人随身携带有水果刀和螺丝刀及绳索等物,遂将二人带至派出所讯问,王、张二人交代了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的事实。

      根据上述案情,在对本案二被告人犯罪形态的界定问题上,法官之间存在分歧。

      刘法官:我认为,上述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该界定为犯罪未遂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认定未遂涉及两个要点,一为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界定,二是对导致犯罪停止的原因的认定。本案中,两被告人未能完成犯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造成,这一点不存在争议。则本案可能出现争议的关键问题就在于对两被告人行为是否...

  •   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有未遂和既遂之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未成功的叫犯罪未遂,已经实施了犯罪的叫既遂,那么,犯罪预备可以未遂吗?犯罪预备是否有未遂之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哪里?下面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犯罪预备可以未遂吗

      对于犯罪预备是否可以未遂,网上有两种不同的说法:

      (一)犯罪预备可以未遂

      有的人认为:犯罪的预备、未遂、既遂和中止,既不都属于犯罪阶段,又不都属于犯罪形态,而是有的属于犯罪阶段,有的属于犯罪形态。所谓故意犯罪阶段,是指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不同进程,在时间上具有开始到结束的持续性,它只能以犯罪人客观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来划分,而不应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故意犯罪的全过程主要有以下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犯罪的预备阶段,第二阶段是犯罪的其体实施阶段。这两个不同的犯罪进程构成了犯罪人“实行犯罪”的整个犯罪过程。

      因...

  •   案情?王、张二人预谋抢劫,2002年11月某日晚8时许,王、张拦截出租车一辆,欲在乘车过程中伺机对女司机进行抢劫,当车行至郊区某检查站时,检查人员对王、张二人进行询问,见二人神情慌张,并发现二人随身携带有水果刀和螺丝刀及绳索等物,遂将二人带至派出所讯问,王、张二人交代了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的事实。

      根据上述案情,在对本案二被告人犯罪形态的界定问题上,法官之间存在分歧。

      刘法官:我认为,上述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该界定为犯罪未遂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认定未遂涉及两个要点,一为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界定,二是对导致犯罪停止的原因的认定。本案中,两被告人未能完成犯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造成,这一点不存在争议。则本案可能出现争议的关键问题就在于对两被告人行为是否...

  • 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上述规定与刑法规定相一致,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通过窃取财物的数额体现出来。对于盗窃未遂,尽管没有实际窃取到财物,但如果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仍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条】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
  • 一.概念。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

    二.要件: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当行为人开始实行上述暴力、胁迫劫取财物之行为时,就认为“已着手实行犯罪”。再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是杀人罪,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故意杀人”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时,就是已着手实行杀人罪。

    2.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实现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例如,张三在李四茶杯中投下毒药杀李四(已着手实行杀人),李四喝下有毒茶水后并未中毒...

  •   犯罪未遂是犯罪形态中的一种,而一般犯罪未遂都是出现在犯罪实行阶段,是由于行为人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没有实行完成。那么,犯罪未遂刑事责任判几年?相信大家也想要了解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具体来看下面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判几年的详细内容吧。

      一、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判几年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未遂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就在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行为,这个行为具有侵害的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犯罪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但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而是行为人不能预料和阻止的,其行为人的犯罪恶意依然存在,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只是由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不齐备。同时...

  •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有些犯罪分子由于某些原因及时收手,犯罪没有得逞,没有造成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这种情况属于犯罪未遂。那么犯罪未遂的特征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结合实际案例为大家详细分析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犯罪未遂的特征是什么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

  • 犯罪未遂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未遂的行为人应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应当没有得逞同时应当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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