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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奖励新政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7 14:56:57 0人浏览

导读:

计划生育政策正式写入宪法,“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是当代中国人口政策的基调,是在1980年中央召开五次人口座谈会后确定下来的。那么独生子女奖励新政策?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独生子女奖励新政策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新的计生法修改了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意味着2016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政策的时代结束,迎来“全面二孩”时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人口计划生育领域唯一的一部法律,自2001年审议通过后至今未修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决定“全面实施二孩政策”,废除独生子女政策。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条规定与全面二...
  •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除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以外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但子女已满18周岁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作出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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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快车网网友问: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明,就不能要二胎了吗

      法律快车网律师解答: 这个是不可以的

  •   本文介绍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独生子女发放对象、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以及形式,以及独保费的监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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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程序

      为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及时做好2008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兑现工作,依据县政府舒政[2006]40号文件及舒人口委[2006]36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 独保费发放对象条件标准及形式

      1、独保费发放对象为全县16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领证家庭。

      2、独保费发放标准为独男户每年不低于60元,独女户每年不低于72元。

      3、2007年度已享受独保费自2008年元月开始兑现。

      4、2006年元月1日至2007年7月20日已领证尚未兑现独保费的从领证之月起兑现。

      5、2006年元月1日前领证的自2006年1月开始执行。

      6、独保费发放到2008年12月。

      7、2008年度独保费申报审批工作截止...

  •   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是给独生子女父母的一种奖励政策。那么独生子女奖励领取条件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独生子女奖励领取条件具体如下: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

  • 《继承法》规定,继承权人可以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个人合法财产。同时,《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权人并非仅仅享有继承或受赠被告继承人合法财产的权利,同时也要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被继承人税款及债务的清偿义务。
  •   核心内容:独生子女按下列确定标准有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独生子女确定标准。

      独生子女按下列确定标准如下: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

  • 独生子女的奖励有: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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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快车网律师解答: 建议详细咨询律师,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委托律师了解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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