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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例如甲乙约定,甲欠乙的钱由丙偿付,即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丙之所以能向乙清偿,多是因甲丙之间另有对价关系。由丙直接向乙清偿债务,可省多环履行的烦劳。
保证合同也可以发生由第三人履行的法律事实,但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非从合同,第三人不是债务人,其只实施履行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负担的合同以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为标的,故双方签订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人事先应当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债务人未征询第三人意见而签订合同,事后征得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也应向债权人履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第三人同意履行后又反悔的,或者债务人事后征询第三人意见,...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广义上既可以包括使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的情形(狭义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可以包括没有赋予第三人以履行请求权的情形(不纯正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二者的根本差异在于是否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在我国,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通常是指带有第三人约款的合同,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仅指该合同中的第三人约款。
2.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可以简化给付手续,在法律制度上肯定第三人有直接的履行请求权,诚属必要。
3.《合同法》第64条非但没有否定第三人履行请求权,而且在法条语义上可容纳该第三人权利;通过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法解释,可以而且应该肯定第三人履行请求权。另外,“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虽然可以纳入第64条文义射程,实际上第64条的真正规范价值应在狭义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模式大致有两种,一是依当事人的合意便直接成立第三人权利,二是以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为...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例如甲乙约定,甲欠乙的钱由丙偿付,即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丙之所以能向乙清偿,多是因甲丙之间另有对价关系。由丙直接向乙清偿债务,可省多环履行的烦劳。
保证合同也可以发生由第三人履行的法律事实,但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非从合同,第三人不是债务人,其只实施履行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负担的合同以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为标的,故双方签订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人事先应当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债务人未征询第三人意见而签订合同,事后征得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也应向债权人履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第三人同意履行后又反悔的,或者债务人事后征询第三人意见,...
怎样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传统合同法理论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仅对缔约当事人发生效力,除了极少数特别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为他人进行约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需要,这一传统已为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所突破,纷纷就涉他合同进行规定。我国《合同法》第64条和第65条分别规定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一、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特点 在合同的履行中,债务人不向债权人履行,而是向第三人履行,就构成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一般只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债务人一般也是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中的债务。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并非是为了自己设...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例如甲乙约定,甲欠乙的钱由丙偿付,即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丙之所以能向乙清偿,多是因甲丙之间另有对价关系。由丙直接向乙清偿债务,可省多环履行的烦劳。
保证合同也可以发生由第三人履行的法律事实,但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非从合同,第三人不是债务人,其只实施履行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负担的合同以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为标的,故双方签订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人事先应当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债务人未征询第三人意见而签订合同,事后征得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也应向债权人履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第三人同意履行后又反悔的,或者债务人事后征询第三人意见,...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广义上既可以包括使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的情形(狭义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可以包括没有赋予第三人以履行请求权的情形(不纯正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二者的根本差异在于是否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在我国,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通常是指带有第三人约款的合同,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仅指该合同中的第三人约款。
2.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可以简化给付手续,在法律制度上肯定第三人有直接的履行请求权,诚属必要。
3.《合同法》第64条非但没有否定第三人履行请求权,而且在法条语义上可容纳该第三人权利;通过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法解释,可以而且应该肯定第三人履行请求权。另外,“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虽然可以纳入第64条文义射程,实际上第64条的真正规范价值应在狭义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模式大致有两种,一是依当事人的合意便直接成立第三人权利,二是以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为...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例如甲乙约定,甲欠乙的钱由丙偿付,即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丙之所以能向乙清偿,多是因甲丙之间另有对价关系。由丙直接向乙清偿债务,可省多环履行的烦劳。
保证合同也可以发生由第三人履行的法律事实,但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非从合同,第三人不是债务人,其只实施履行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负担的合同以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为标的,故双方签订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人事先应当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债务人未征询第三人意见而签订合同,事后征得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也应向债权人履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第三人同意履行后又反悔的,或者债务人事后征询第三人意见,...
[摘 要] 《合同法》第64条非但未否定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且其文义可以容纳该第三人权利;通过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法解释,可以且应该肯定第三人履行请求权。仅依当事人的合意便可成立第三人权利,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只发生使该权利确定的效果。如第三人不欲享受利益,可表达拒绝的意思,使该权利自始消灭。债务人违约,债权人与第三人均可主张违约责任,因二者的主张是基于各自不同的债权,故二者所主张的责任内容会有所不同。
[关键词]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履行请求权;受益意思
一、问题的提出
合同有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之分,涉他合同又可进一步区分类型,其中,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称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称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对这两类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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