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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和主债权的存续期间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和主债权的存续期间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核心内容:抵押期限届满能否影响抵押权的存续?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约定抵押期限是否影响抵押权的存续未作明文规定。法律快车小编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当事人之间因债务纠纷需要对房屋设定抵押时,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房管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往往强制性需要当事人对抵押期限进行约定,并明确记载于抵押登记表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同一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其中有一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约定了抵押期限,而在房产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届满后,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同一房产进行了查封。那么,遇到这样的问题,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有观点认为抵押期限也就是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期满则视为抵押权灭失,也即丧失拍卖房屋后的优先受偿权。笔者认为,该期限不能影响抵押权的存...
如何对抵押登记中他项权证的分析来确认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案情:
某国有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做抵押,向某银行贷款8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领取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有效期一年。期限届满后该企业未及时还贷,后经协商延期一年,但未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延期变更。为此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以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优先受尝。
分歧意见:
在审理中,对主债务经延期不超过诉讼时效没有异议,但对该抵押权究竟还存在与否有两种看法:
一种意见是抵押权仍然有效,因为主债务还没有消灭,而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所以抵押有效。
另一种意见是抵押权已经超过其有效的存续期间,后因未办理新的他项权证明而失效,所以抵押权无效。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能过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五十二条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抵押权生效是以登记为准,登记机关通...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和主债权的存续期间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核心内容:抵押期限届满能否影响抵押权的存续?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约定抵押期限是否影响抵押权的存续未作明文规定。法律快车小编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当事人之间因债务纠纷需要对房屋设定抵押时,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房管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往往强制性需要当事人对抵押期限进行约定,并明确记载于抵押登记表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同一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其中有一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约定了抵押期限,而在房产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届满后,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同一房产进行了查封。那么,遇到这样的问题,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有观点认为抵押期限也就是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期满则视为抵押权灭失,也即丧失拍卖房屋后的优先受偿权。笔者认为,该期限不能影响抵押权的存...
如何对抵押登记中他项权证的分析来确认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案情:
某国有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做抵押,向某银行贷款8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领取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有效期一年。期限届满后该企业未及时还贷,后经协商延期一年,但未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延期变更。为此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以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优先受尝。
分歧意见:
在审理中,对主债务经延期不超过诉讼时效没有异议,但对该抵押权究竟还存在与否有两种看法:
一种意见是抵押权仍然有效,因为主债务还没有消灭,而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所以抵押有效。
另一种意见是抵押权已经超过其有效的存续期间,后因未办理新的他项权证明而失效,所以抵押权无效。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能过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五十二条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抵押权生效是以登记为准,登记机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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