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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存续期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9 17:13:48 0人浏览

导读:

现实生活中人们为了更好地促进资金融通,都会在动产或不动产上面设置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当债务人到期无法清偿债务可以进行优先受偿。那么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的特征有哪些?抵押权灭失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知识吧。
抵押权存续期间
  •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和主债权的存续期间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和主债权的存续期间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核心内容:抵押期限届满能否影响抵押权的存续?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约定抵押期限是否影响抵押权的存续未作明文规定。法律快车小编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当事人之间因债务纠纷需要对房屋设定抵押时,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房管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往往强制性需要当事人对抵押期限进行约定,并明确记载于抵押登记表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同一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其中有一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约定了抵押期限,而在房产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届满后,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同一房产进行了查封。那么,遇到这样的问题,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有观点认为抵押期限也就是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期满则视为抵押权灭失,也即丧失拍卖房屋后的优先受偿权。笔者认为,该期限不能影响抵押权的存...

  • 如何对抵押登记中他项权证的分析来确认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案情:

    某国有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做抵押,向某银行贷款8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领取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有效期一年。期限届满后该企业未及时还贷,后经协商延期一年,但未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延期变更。为此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以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优先受尝。

    分歧意见:

    在审理中,对主债务经延期不超过诉讼时效没有异议,但对该抵押权究竟还存在与否有两种看法:

    一种意见是抵押权仍然有效,因为主债务还没有消灭,而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所以抵押有效。

    另一种意见是抵押权已经超过其有效的存续期间,后因未办理新的他项权证明而失效,所以抵押权无效。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能过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五十二条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抵押权生效是以登记为准,登记机关通...

  •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和主债权的存续期间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核心内容:抵押期限届满能否影响抵押权的存续?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约定抵押期限是否影响抵押权的存续未作明文规定。法律快车小编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当事人之间因债务纠纷需要对房屋设定抵押时,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房管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往往强制性需要当事人对抵押期限进行约定,并明确记载于抵押登记表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同一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其中有一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约定了抵押期限,而在房产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届满后,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同一房产进行了查封。那么,遇到这样的问题,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有观点认为抵押期限也就是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期满则视为抵押权灭失,也即丧失拍卖房屋后的优先受偿权。笔者认为,该期限不能影响抵押权的存...

  • 如何对抵押登记中他项权证的分析来确认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案情:

    某国有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做抵押,向某银行贷款8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领取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有效期一年。期限届满后该企业未及时还贷,后经协商延期一年,但未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延期变更。为此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以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优先受尝。

    分歧意见:

    在审理中,对主债务经延期不超过诉讼时效没有异议,但对该抵押权究竟还存在与否有两种看法:

    一种意见是抵押权仍然有效,因为主债务还没有消灭,而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所以抵押有效。

    另一种意见是抵押权已经超过其有效的存续期间,后因未办理新的他项权证明而失效,所以抵押权无效。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能过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五十二条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抵押权生效是以登记为准,登记机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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