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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自首怎么量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6 08:58:28 0人浏览

导读: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盗窃罪自首怎么量刑?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盗窃罪自首怎么量刑
  • 盗窃罪自首的,在法律规定的盗窃罪的量刑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盗窃罪具体的三种量刑标准有什么规定?盗窃数额的具体规定是什么?我国《刑法》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窃罪三种不同量刑标准(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
  •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

  • 偷东西盗窃罪这样量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盗窃罪,是我们在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触犯了刑法的罪名了。像这样的触犯了刑法的罪名,如果被查出来了,那么这个盗窃罪应该怎么量刑呢?如果是盗窃未遂怎么处罚?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盗窃罪怎么量刑?盗窃罪未遂如何处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盗窃罪怎么量刑?盗窃罪未遂如何处罚

      盗窃罪未遂应该怎么处罚

      盗窃罪未遂如何处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盗窃罪怎么量刑

      1、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

  •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成周,男,生于1976年11月13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重庆市黔江区邻鄂镇邻鄂村4组9号。2008年7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8)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成周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成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杨成周窜至正阳镇纬八路杨超煤场,将该煤场内一辆装载车上的两台蓄电池盗走,蓄电池规格型号分别为:圣源牌6-QA-150型、川宝牌6-QA-165型。2008年6月13日,被告人杨成周在销赃过程中被黔江区公安局当场抓获,其赃物被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扣押并发还失主。经黔江区物价局鉴定,被告人杨成周盗窃的蓄...

  •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秋红,女,生于1971年6月10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城西二路66号。2008年5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利均,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秋红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秋红及其辩护人梁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21日14时30分左右,被害人陈刚到黔江区解放路城兴信用社营业大厅办理转帐业务,其间将自己的一部摩托罗拉V8型手机放在服务窗口的柜台上。此时被告人王秋红也到该服务窗口,站在陈刚的身边办理存款业务。被告人王秋红看见柜台上有一部手机,于是将自己随身携带的挎包放在陈刚...

  •   正文: 盗窃罪罪与非罪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

  •   销赃罪盗窃罪

      我男朋友帮忙另外3人买了几辆偷来的摩托车,他们4人是认识的,并且我男朋友是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卖出的.最后卖得的钱一起分赃,但他没有参与盗窃,也不知道他们3人的盗窃地点,只是在那3人偷车成功后就来找我男朋友,然后我男朋友就负责卖车.

      他们3人均无正当职业,而且每次的来的钱就挥霍一空,然后再去头,再让我男朋友卖.我与我男朋友开了一家服装店,但大部分资金是我出的,合同也是我的名字,因为开店是我的想法,他表示赞痛并出了点资金,他几乎都是跟我一起在店里打点生意,只是偶尔有事就不在店里,而且我们用的钱一直是我们店里赚来的收益,这样算是我男朋友有正当职业的证据吗?并非是靠赃款来生活的.

      如果要辩护该从哪些地方入手

      律师解答:

      盗窃罪严重。

      法律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案件简述:抢劫罪、盗窃罪

    刑事判决书

    (2008)崇刑初字第00039号

    公诉机关崇文区检察院。

    被告人于文龙(曾用名:于文敏,绰号:小雨),男,1986年9月6日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58号(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6日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9月12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7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崇检刑诉[2008]0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龙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爱丽、代理检察员杨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文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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