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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从重情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6 09:10:47 0人浏览

导读: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盗窃罪从重情节?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盗窃罪从重情节
  •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节强(绰号:算师),男,

    1977年12月2日出生,苗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大专文化,原系黔江区供电公司保安,住黔江区金溪镇金溪2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石早书,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节强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冉景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节强及其辩护人石早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节强经常赌博并欠下赌债,2007年国庆节放假期间,被告人龚节强因赌博借高利贷而无钱偿还,遂产生盗窃供电公司财务室财物的念头。2007年10...

  • 盗窃罪不能私了,因为盗窃罪属于公诉案件。但是被害人与犯罪协议人可以就损失达成和解协议,而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
  • 案件简述:抢劫罪、盗窃罪

    刑事判决书

    (2008)崇刑初字第00039号

    公诉机关崇文区检察院。

    被告人于文龙(曾用名:于文敏,绰号:小雨),男,1986年9月6日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58号(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6日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9月12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7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崇检刑诉[2008]0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龙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爱丽、代理检察员杨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文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

  • 【案情】

    2009年8月一天的晚10时许,徐某预谋抢包,尾随被害人白某到一小胡同。白某发现有人尾随,觉得势头不对,便将随身携带的挎包扔到路边。徐某将包捡起,取出内装的1500余元现金和价值728元的手机,后又追上被害人进行殴打、威胁,最后逃离现场。

    【分歧】

    在处理本案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以抢包的故意尾随被害人,在被害人扔包后,实行捡包取钱,实际上仍是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其后的殴打、胁迫行为,则视情况另行评价。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尾随、捡包的行为应分别评价为抢夺罪(预备)和盗窃罪,而其后的殴打、胁迫行为应理解为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暴力、胁迫行为,从而依据刑法第269条之规定,认定徐某构成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如何评价尾随行为

    抢夺是介于盗窃与抢劫之间的行为。盗窃...

  • 关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辨析王晓楠盗窃罪与诈骗罪被同时规定在刑法分则的第5章侵犯财产的犯罪之中,按照刑法分则划分的依据两个罪名侵犯了相同的客体,都侵犯了公、私的财产利益。二者最大的区别应该集中在各自的犯罪手段之上。盗窃罪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这是学理上的概念,并没有被规定在刑法条文之中,但是这种学理概念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被广泛接受。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秘密窃取怎么来定义,秘密的标准究竟是从行为人出发还是从行为人的相对方也就是受害人出发,究竟是不为受害人一人所知还是不为把范围扩大到受害人周边的社会整体?我认为秘密窃取的秘密标准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的,只要是行为人主观认识上认为自己采取的手段是不为人知的就构成了秘密窃取,因为掩耳盗铃也算盗。窃取又是一种什么行为呢?窃取,我认为包括两部分行为,一方面存在着一个禁区进入的问题。盗窃的行为人将自己的行为伸展到一个自己不应该进入的地方,比方说...
  •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量刑有三个幅度:一是三年以下,并处罚金;二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三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当场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量刑有两个幅度:一是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抢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7)持枪抢劫。(8)抢劫军用物资、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罪的特别规定:(1)盗窃转化为抢劫。(2)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定罪处罚。(3)入户抢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 【案情】

    2004年4月29日11时许,二名年轻女子甲、乙预谋后假冒河南省登封市少林寺的尼姑,窜至郑州市前进路24号楼3单元8号一位姓常的女士家中,以帮常女士消灾为由,让常将家中的现金3000元和金首饰用红纸包好放在其女儿的衣服里,后趁常女士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红纸包进行调换,将装有现金和金首饰的纸包盗走,金首饰共价值8051元。

    【处理及评析】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诈骗罪。其理由如下:两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编造“将钱和金首饰放入衣服口袋中”的虚假事实,并且最终取得了这些财物的所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盗窃罪。

    笔者同意定盗窃罪的主张。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两罪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没有什么区别,关键区别是在客观方面。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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