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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行为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6 09:30:22 0人浏览

导读: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在我们实践中是怎么去认定贷款诈骗行为的呢?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贷款诈骗行为认定
  • 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看,人民大众对生活的要求是越来越高,对社会服务的质量保障也日趋提升。对于社会福利,我国更是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放眼社会,贷款诈骗的现象已经不再稀奇,关于贷款诈骗罪判几年您了解多少呢?对于20万贷款诈骗罪判几年呢?那么,接下来就带来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一、贷款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二、20万贷款诈骗罪量刑按相关法律规定,诈骗20万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
  •   贷款诈骗罪就是以虚假理由,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的金融机构的行为,那么,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

  • 在当前市场经济浪潮中,资本已成为基本的生产要素,资金作为资本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已经成为公司、企业的命脉,是其赖于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金融机构是提供企业所需资金的主要渠道,企业对金融机构贷款需求量日益膨胀,所以他们对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采取各种手段,千方百计套取资金,这就导致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上失去原则,无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违法发放贷款案高发。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定义是指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对违反放发放贷款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从其侵害的客体、损失额度、主观行为表现等几方面着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制度。在客观上的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认定的依据主要是《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在这二部法律中有关对贷款发放的规定是作为认定...

  •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标准:1、主体为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2、对象是贷款,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如何认定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造成损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   贷款诈骗犯罪与贷款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张福顺

      案 由:贷款诈骗

      一审案号:(2002)秦刑初字第12号

      二审案号:(2002)冀刑二终字第78号

      一、基本案情

      1995年1月6日,被告人张福顺以秦皇岛市海港彰造经济咨询公司的名义,购买秦皇岛市港城信用社综合楼一栋,价款为人民币360万元,并于1995年1月12日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1995年4月4日,张福顺用上述房产作抵押,以秦皇岛市海港彰造经济咨询公司的名义,以付租船费为理由,从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分行河北大街办事处贷款人民币15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后经河北大街办事处多次催要,张福顺除于1998年10月22日将一台“凌志LC700”轿车给付贷款方折抵部分贷款外,其余款项至案发时尚未偿还。

      1995年5、6月间,张...

  •   核心内容: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以及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您更了解贷款诈骗罪。

      一、贷款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方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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