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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诉讼与代位权诉讼不可以合并审理,撤销权诉讼是撤销债务人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代位诉讼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其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生活中,大家比较常遇到的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这是民法中的一项民事权利。那么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是什么?任意撤销权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任意撤销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二、任意撤销权诉讼的流程1、 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 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不服,10日内...
撤销权诉讼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并非新类型案件,但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9年受理的此类案件情况看,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此类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这类案件涉及至少两个合同关系和三方当事人,事实复杂,给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错综复杂的纠纷
2009年12月11日,门头沟法院对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大部分被支持。此案涉及多个合同关系和当事人,案情错综复杂。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电力设计院)与北京市祺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祺洋公司)有合同纠纷,2008年5月9日,电力设计院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间,电力设计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当年6月22日作出裁定,查封祺洋公司一处未出售的5000平方米房产。
2009年1月9日,北京仲裁委裁决祺洋公司支付电力设计院4900余万元。案件进入法...
撤销权诉讼期间可以支付相应的价款。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并且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之当事人问题
所谓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一节所规定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则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本文关于诉讼当事人应从广义上加以理解。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我国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也是通过诉讼方式,这里就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和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
撤销权诉讼与代位权诉讼不可以合并审理,撤销权诉讼是撤销债务人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代位诉讼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其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生活中,大家比较常遇到的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这是民法中的一项民事权利。那么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是什么?任意撤销权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任意撤销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二、任意撤销权诉讼的流程1、 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 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不服,10日内...
撤销权诉讼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并非新类型案件,但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9年受理的此类案件情况看,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此类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这类案件涉及至少两个合同关系和三方当事人,事实复杂,给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错综复杂的纠纷
2009年12月11日,门头沟法院对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大部分被支持。此案涉及多个合同关系和当事人,案情错综复杂。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电力设计院)与北京市祺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祺洋公司)有合同纠纷,2008年5月9日,电力设计院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间,电力设计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当年6月22日作出裁定,查封祺洋公司一处未出售的5000平方米房产。
2009年1月9日,北京仲裁委裁决祺洋公司支付电力设计院4900余万元。案件进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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