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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权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4 14:38:29 0人浏览

导读:

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这个除斥期间的届满是当事人在知情该事件之后的1年之内,关于撤消权纠纷,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法律快车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撤消权纠纷
  •   追认权即是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两点:从性质上说,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 追认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对效力待定行为的承认或拒绝均取决于本人单方意志,无需征得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从法律后果上说,追认权的行使结果是使效 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变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一经追认,其效力待定的行为自始有效,使未经授权的效力待定行为与效力确定行为具有 相同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追认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

      2.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对效力待定行为进行追认时,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这不仅指本人在追认...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是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要求,撤销权应当由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是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要求,撤销权应当由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   追认权即是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两点:从性质上说,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 追认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对效力待定行为的承认或拒绝均取决于本人单方意志,无需征得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从法律后果上说,追认权的行使结果是使效 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变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一经追认,其效力待定的行为自始有效,使未经授权的效力待定行为与效力确定行为具有 相同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追认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

      2.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对效力待定行为进行追认时,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这不仅指本人在追认...

  • 【案例】1999年9月26日,廖某与汽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分汽车分期付款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分期付款共计36个月,并约定如廖某不能如期交纳所规定车款,按日加收1%滞纳金,连续超过两期不交,汽贸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在此之前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并需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发生的费用。至2002年8月,廖某共欠到期车款46000元,汽贸公司多次催取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合同,收回汽车,并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廖某归还拖欠的汽车款46000元。廖某辩称,双方约定的“在此之前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是显失公平的条款,依法应当撤消。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显失公平合同条款的撤消权,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没有及时行使的,撤消权消灭。虽然原、被告双方关于“在此之前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的约定是一种显失公平的条款,但被告已超过行使...
  •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合同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的,撤消权消灭。因此,撤消权人行使撤消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发生即撤消事由之日起算,撤消权存续一年而当事人没有行使的,撤消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归于消灭。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使用费用。因此,在我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能扣留买买方已交付的价金,对超出使用费的部分,应返还买方。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是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要求,撤销权应当由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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