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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的含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2 10:56:21 0人浏览

导读:

仓单(Warehouse receipt)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仓单的含义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仓单的含义
  •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这里明确规定了仓单具有仓储物的收据性能和获取仓储物的提单作用。仓单的价值等同于仓储物的价值,仓单持有人就完全取得占有仓储物的权利。仓单的转让交易据此而成立,但在转让交易之外,有可能出现下列情况:  ——假如仓单丢失(或被盗),拾者(或盗者)可持仓单以承运人的身份提取仓储物,从而使仓储物转移到并非真正货主之手。  ——假如存货人有意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在填写仓单时即以他人名义存货,就使其货物权经过仓储环节而转移。  这时,就涉及到仓单的文义性问题。  仓单的文义性是指仓单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以仓单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仓单文字记载以外任何事由的影响。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了仓单...
  • 2、

    仓单

    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受到一定数量的餐厨务的有价证券。

    1)内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2)效力:提取仓储物的效力;转移仓储物的效力;以仓单出质的效力。

  •   抵押贷款是现在社会十分常见的一种业务类型,一般来说抵押贷款都是前往银行进行的,但是即使是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还是有着相应的风险存在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

      质押物风险包括质押物市值波动风险和质押物缺失风险。质押物市值波动风险是指在标准仓单质押期间,由于标准仓单的市值下跌而使银行可能面临质押物不足额的风险。为防范质押物市值波动风险,银行应当建立质押仓单的市值变动情况日监测,以防范仓单市值下跌风险,确保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质押物缺失风险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质押期间发生标准仓单遗失或出质人恶意挂失等情况,将使银行面临质押无效的风险;二是货物仓储保管不善给标准仓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风险。因交割仓库保管不善,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情况,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交割仓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期货...

  •    仓单质押是否要背书才告质权成立?

       对于仓单质押的质权成立条件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即需具备两个条件(一)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仓单。也就是说,背书不是仓单质押成立的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以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解释第九十九条对公司债券的规定也体现了这种精神。从维护交易安全及保护不知情的第三人的角度出发,以仓单设质的,应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质权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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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为仓储企业拓展服务项目,开展多种经营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特别是在传统仓储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业务应该得到广泛应用。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项目;为了能帮助大家认识仓单质押,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关于仓单质押的效力,主要包括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仓单质押对质、仓单质押权人的效力、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及仓单质押对仓储物保管人的效力。

      担保的效力范围

      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其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仓单质押标的物范围。关于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担保法》第81条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而该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

  • 保管人,仓储,背书,存货,凭证,转让

      什么是仓单?仓单可以转让吗?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始生效力。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后,质押合同始生效力。

  •   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其对仓储物处分权受有限制。

      仓单作为一种物权证券,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取得仓单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但仓单一经出质,质权人即占有出质人交付的仓单,此时质权人取得的并不是仓储物的所有权而仅为质权;在出质人,因其暂时丧失了对仓单的占有,尽管其对仓储物依然享有所有权,但若想处分该仓储物,则势必会受到限制。出质人若想对仓储物进行处分,应当向质权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经质权人同意而取回仓单,从而实现自己对仓储物的处分权。在前者,表现为仓单质押消灭;在后者,表明质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持信任态度而自愿放弃自己债权的担保,法律自无强制的必要。如果此项处分权不受任何限制,则质权人势必陷入无从对质押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的境地,从而该项权利质权的担保机能便因此而丧失殆尽。

  •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始生效力。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后,质押合同始生效力。        
  •   仓单

      仓库公司或仓库经理人在收存货主交来的货物时出给货主的收据。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既是收到货物的证明,又是凭以提货的根据。仓单不象提单那样可以通过背书流通转让。持有人将仓单转让给第三人时,须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仓单,是指仓库保管人员应存货人的请求而填发的有价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员应当给付仓单。

      出具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活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活着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冰晶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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