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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相关法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4 16:39:59 0人浏览

导读:

仓储合同相关法律链接关于仓储合同的相关法律有以下几条: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那么仓储合同的相关法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仓储合同的相关法规
  •   解读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保管业中发展、壮大起来的特殊营业。近代以来,仓储业日渐发达,原因就是随着国际及地区贸易的扩大,仓储业能为大批量货物提供便利、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因此仓储合同不再作为一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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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相关法律链接

      关于仓储合同的相关法律有以下几条: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

  •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

  • 仓储合同存货人的说明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383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储存,存货人应当向保管人说明该仓储物的性质以及预防危险、腐烂的方法,提供有关储存的技术资料,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存货人违反规定,不履行该义务,保管人有权拒绝接受该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因接受该仓储物而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济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规定: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损毁或人身伤亡的,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   核心提示: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要注意哪些事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存货人不得对抗保管人行使留置权,尽管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仓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存储对方交付的物品,由对方支付费用的合同。其中存储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对方当事人称为存货人,被存储的物品称为存储物,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费用称为仓储费。

      仓储合同成立后,保管人负有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以及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应按合同约定,接受存货人交付储存的货物,并对其进行验收,还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仓储物。在合同约定的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因其他事由终止合同时,保管人应当将仓储物原物返还给存货人或者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保管人不得无故扣押货物,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交还仓储物的,应当承担违约...

  •   解读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保管业中发展、壮大起来的特殊营业。近代以来,仓储业日渐发达,原因就是随着国际及地区贸易的扩大,仓储业能为大批量货物提供便利、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因此仓储合同不再作为一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

  •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特殊特征: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

  •   仓储是物流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它的发展对物流的健康顺畅起到重要作用, 但目前全国各家仓储公司却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法律风险。

      某储运公司与某贸易商行于1998年4月3日订立一份仓储保管合同, 由储运公司为某贸易商行保管布料、旧自行车等物, 该合同应于1999年5月30日终止。在该合同终止以前(1999年4月30日),某贸易公司提出其50辆自行车因无处堆放, 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某储运公司处放存半年, 为此向储运公司多支付保管费1000元。储运公司表示同意。

      1999年7月15日,某贸易商行与某储运公司又订立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规定, 由某储运公司为某贸易商行保管衣服、布料等物品, 时间为一年, 从1999年9月1日至2000年9月1日, 保管费为3.5万元。合同并规定: “ 任何一方违约, 应按保管费的3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的损失。&rdquo...

  •   仓储合同的定义及特征

      仓储合同的定义

      所谓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业是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货物的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因此,<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根据1985年9月25日国务院批准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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