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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4 14:12:23 0人浏览

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保险在我们的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往往为了安全起见,我们都会选择为自己的财产上一份财产保险,那么,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摘要: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败诉应理赔。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财产保险合同的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0日,原告胶南市某村村民刘某将自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处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玻璃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2008年1月2日,该车在日照地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张某当场死亡。该交通事故纠纷经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赔偿第三者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8089元。后原告刘某持相关理赔资料前往被告处要求理赔,但被告以“原告造成的损失中,包括3000元的精神损失,按照保险条例的约定,不在被告理赔的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保险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

  •   【基本案情】

      原告史某于2004年3月31日将其所有的浙BB4938重型自卸货车向被告前身xx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慈溪市营销服务部(该营销服务部被批准另成立支公司,于2004年8月20日注销,同月23日成立xx财产保险公司慈溪支公司即本案被告,债权债务由被告承接)投保机动车辆险,被保险人为史某,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财兼有,赔偿限额为200 000元)等,保险期限自2004年4月6日至2005年4月5日。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免赔情形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20%,负次要责任的绝对免赔率5%,双方还特别约定发生重、特大事故加扣5%免赔率。2004年6月1日8时许,原告投保的浙BB4938重型自卸货车由原告史某雇佣的驾驶员姜阳驾驶,在行使途中发生了与尹辉阳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致第三者...

  •   核心提示:近两年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3件,占民商事案件受案的0.4%,审结3件,其中判决2件,调解一件,上诉一件。巴州区法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是因保险合同纠纷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使得纠纷产生后的化解难度较大。

      一、审理中发现保险合同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保险人缺乏“最大诚信”的现象。保险人为多发展客户,不情愿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了更好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做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责任免除内容。但为了能“拉”到更多的客户,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一笔带过的进行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往往从前面的合同条款看,保险人对许多保险事故都应当赔付,但后面的分散、零星的解释、说明...

  • 国光公司诉人保广州分公司营业部应依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赔偿包括联营对方财产在内的保险标的损失案

      【案情】

      原告:广州国光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

      1996年2月8日,原告广州国光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公司)与广州普笙音箱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笙厂)签订《联营协议》,约定双方在优势互补的前提下对汤姆逊及飞利浦所订购的音箱生产项目进行合作:(1)国光公司根据订单情况分期投入生产周转金,进行原材料的购买,所投资金作为联营资金,双方共同承担风险;(2)普笙厂负责提供场地,组织生产,对产品质量负责;(3)普笙厂采用国光公司扬声器生产两个客户的音箱,并以采购价格比通常价格高8%作为对国光公司的投资回报;(4)产品销售由普笙厂负责,对外签订购销合同亦以普笙厂名义签订,货款统一划入普笙厂账户,凡大宗采购行动应双方审定供应商及价格;(5)生产中重大问题双...

  •   摘要: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败诉应理赔。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财产保险合同的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0日,原告胶南市某村村民刘某将自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处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玻璃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2008年1月2日,该车在日照地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张某当场死亡。该交通事故纠纷经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赔偿第三者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8089元。后原告刘某持相关理赔资料前往被告处要求理赔,但被告以“原告造成的损失中,包括3000元的精神损失,按照保险条例的约定,不在被告理赔的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保险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

  •   【基本案情】

      原告史某于2004年3月31日将其所有的浙BB4938重型自卸货车向被告前身xx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慈溪市营销服务部(该营销服务部被批准另成立支公司,于2004年8月20日注销,同月23日成立xx财产保险公司慈溪支公司即本案被告,债权债务由被告承接)投保机动车辆险,被保险人为史某,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财兼有,赔偿限额为200 000元)等,保险期限自2004年4月6日至2005年4月5日。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免赔情形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20%,负次要责任的绝对免赔率5%,双方还特别约定发生重、特大事故加扣5%免赔率。2004年6月1日8时许,原告投保的浙BB4938重型自卸货车由原告史某雇佣的驾驶员姜阳驾驶,在行使途中发生了与尹辉阳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致第三者...

  •   核心提示:近两年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3件,占民商事案件受案的0.4%,审结3件,其中判决2件,调解一件,上诉一件。巴州区法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是因保险合同纠纷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使得纠纷产生后的化解难度较大。

      一、审理中发现保险合同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保险人缺乏“最大诚信”的现象。保险人为多发展客户,不情愿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了更好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做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责任免除内容。但为了能“拉”到更多的客户,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一笔带过的进行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往往从前面的合同条款看,保险人对许多保险事故都应当赔付,但后面的分散、零星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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