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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扶养关系的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4 15:27:51 0人浏览

导读:

变更抚养关系的方式:1、协议变更,双方可以先协商,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则另一方可以拥有子女的抚养权;2、诉讼变更,一方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调查的事实决定是否同意变更。那么,变更扶养关系的纠纷是怎么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变更扶养关系的纠纷
  • 1、扶养关系人的变更

      在扶养关系中,如果只有一个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则不存在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的顺序问题,也不存在扶养人的变更问题。而当扶养关系人有数人,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有一定的顺序时,便会出现扶养关系人的变更。

      从世界范围看,关于扶养义务人和扶养权利人顺序的规定,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一是概括主义,即法律只作原则规定,具体则由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协商,或者法院确定。二是列举主义,即法律具体明确规定扶养义务人和扶养权利人的顺序。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对扶养人的变更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上蕴含着这方面的内容。从有关规定的精神看,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发生扶养人的变更:一是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应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抚养义务人,即在父母健在并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成年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没有扶养义务。但是,如果父母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那么,成年的兄、姐则应依...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下述四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支持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一方: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司法实践中一般如何理解“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等,都可以作为是“对子...

  •   原告韩巧艳,女,汉族,1973年6月26日出生,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北樊村北樊组村民,现住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新马村新马组。

      被告王伟雷,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北樊村北樊组村民,现住该组。

      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昕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7日离婚,婚生儿子、女儿均由被告抚养,现考虑女儿年龄尚小,双方协议婚生女儿王怡欣变更由原告自行抚养,不主张抚养费。故诉诸法院要求处理。被告辩称,同意原告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婚生女王怡欣自2009年12月10日起由原告韩巧艳自行抚养。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

  •   孩子的成长环境应该是健康快乐的,如果离婚以后孩子判给一方后过的不好,是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变更抚养权纠纷如何处理?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变更抚养权管辖法院是怎样规定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变更抚养权纠纷如何处理

      解决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

      二、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

  • 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想要变更抚养权的情形,那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关系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一般来说,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确定归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的。但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是可以变更的,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在这些情形发生时当事人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些情形有: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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