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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求偿权的效力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2 11:10:48 0人浏览

导读:

广义的讲,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再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保证人求偿权的效力范围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保证人求偿权的效力范围
  •   一

      为了确保保证的效力,保证人必须具有债务代偿能力。《担保法》第7条明确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关于构成保证主体资格的要件,学术界和司法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担保法》的规定并不是说不具备清偿能力的人就不能担任保证人,其所订立的保证合同均属无效,而只是说作为保证人一般应具备这种能力,保证人的清偿能力并不是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要件,不是保证合同是否有效的要件。①还有一种观点与上述观点基本相同,认为《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具有代偿能力,仅是一种提示性条款,意在提醒债权人注意审查保证人的代偿能力,不能把保证人无代偿能力作为认定保证合同无效的依据,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并不比认定合同有效对债权人有利,也就没有必要去认定合同无效。②上述这两种观点均认为清偿债务能力不是构成保证主体资格的要件,这样只要符合法定主...

  • 保证人追偿的诉讼时效一般有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合同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

  • 保证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一般来说借款人在进行接待的时候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是担保物也可以是担保人。担保人进行担保必须要剧本担保的条件,如果要对商业贷款进行担保的,那么商业贷款担保人必备条件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一、商业贷款担保人必备条件一般来说,当借款人在申请贷款的时候无法提供银行认定的抵押物,那么就可以提供贷款担保人来获得贷款。贷款担保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但借款人不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的时候,贷款担保人就需要继续承担全部债务。贷款担保人也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保证就是指,在借款人停止还款的时候,银行会优先向借款人催收,直到确认借款人确实无力偿还的时候,才会要求贷款担保人为其继续还款。而连带责任担保,就是只要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偿还贷款,那么银行就会通知担保人来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因为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很大,所以银行对于贷款担保人的要求也很高。正常情况下,夫妻双方...
  •   核心内容:保证人对债权人能行使哪些权利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担保法》主要作了两项规定:第一,规定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第二,规定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全部抗辩权。这后一项权利的规定为各国法律之通例,我国《担保法》进行了有益的借鉴。

      至于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虽然各国民法中都有规定,但是具体内容和条件却各不相同,概言之,大体上存在三种不同的立法体例:

      (1)以《瑞士债务法》第495条为代表的立法例认为,检索为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要件,即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之时,须证明已经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

      (2)以《德国民法典》第771条、《法国民法典》第2021条和《意大利民法典》第1098条为代表的立法例,则从检索作为保证人拒绝清偿之抗辩,即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

  •   核心内容:债权人为了保证债务的顺利实现,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那么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以下就由由法律快车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债务人与保证人的关系

      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分别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的应当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的行为称为共同保证。共同保证对于债权人来说比单个保证更为可靠。共同保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保证人在合同中对保证份额有约定的,那么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情况是,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各保证人对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都负有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要求履行全部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时,保证人内部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按...

  •   简要案情

      1993年至1995年,中国**银行西安市分行纺建路办事处(以下简称*行纺建路办事处)与西安市A工业公司(以下简称A工业公司)分别签订了八份借款合同。其中,(93)第016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3年5月起至1995年5月;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西安B厂(以下简称B厂)代为偿还。(93)第027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3年8月31日起至1996年8月31日;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西安C厂(以下简称C厂)代为偿还。(93)第051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3年12月11日起至1996年12月11日;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西安D厂(以下简称D厂)代为偿还。(94)第426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4年4月26日起至1997年4月26日;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

  •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3、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4、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5、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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