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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清算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3 08:47:48 0人浏览

导读:

特别清算,是指清算执行中出现显著的障碍或公司债务超过资产有疑问时,经法院命令而开始清算的特别程序,法院可依债权人或清算人或股东的申请或直接依职权命令公司开始特别清算。那么特别清算制度?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特别清算制度
  •   [摘要]特别清算是指在公司非破产终止环节,当普通清算发生显著障碍或公司有负债超过资产之嫌疑时,依法院的命令开始的清算程序。该程序引入了人民法院的外部监督和债权人会议的内部制约机制,在适用条件、程序启动等方面也与普通清算有所区别,能够有效弥补普通清算在强制性和监督机制方面的不足。

      [关键词]非破产终止;特别清算;普通清算;破产清算

      [作者简介]李岚红,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讲师,硕士,山东 济南 250014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7—0096—03

      特别清算是相对于普通清算而言的一种清算制度。特别清算和普通清算都适用于公司的非破产终止,是公司在市场退出环节依法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重要程序。特别清算由于其在强制性和透明度方面的优势,可以有效弥补普通清算的不...

  •   特别清算的定义

      特别清算,是与普通清算相对应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产生显著障碍,或发生公司负债超过资产之嫌等情况下,经法院命令而进行的清算。在特别清算中,法院介入清算程序之中,对清算作直接积极地监督,运用公共的力量对清算过程予以干涉,并让债权人有权参加会议,以谋求清算的顺利进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特别清算是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中间的一座桥梁,它以其周密的制度设计克服了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弊端,具有自己独特的制度价值,在公司清算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特别清算的优势

      与普通清算相比,特别清算主要具有如下优势:在普通清算中,清算都是由股东自行进行的,债权人并不介入,法院也只起到消极监督的作用。这种清算形式往往依赖于股东自身的善意及公司自有资产的充沛。若股东在清算中违反其诚信义务,故意阻碍清算的进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或公司资产并不十分充分,有难以完全清偿债务之...

  • 普通清算是在企业自愿解散的情况下,由清算主体(一般是公司股东、合伙组织的合伙人)自行组织的清算;而特别清算是由企业开办单位或审批机构进行的清算。一般而言,特别清算主要适用于企业违法解散的情形。因此,在普通清算中最终的清算组成员是由企业内部自行决定,而在特别清算中,清算组成员由外部机构指定。
  •   特别清算是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产生产生严重的困难,或发生公司负债超过资产之嫌等情况下,经法院命令而进行的清算的行为,特别清算目的是通过法院的介入和监督,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使债权人公平受偿,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公司特别清算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特别清算的法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

  •   上市公司跟一般的公司相比有它的独特之处,其所融资的资金额度比一般的公司要多处很多陪。但是,上市公司破产之后进行清算的步骤也是比较复杂的。那么,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的顺序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的顺序  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   普通清算是在企业自愿解散的情况下,由清算主体(一般是公司股东、合伙组织的合伙人)自行组织的清算;而特别清算是由企业开办单位或审批机构进行的清算。一般而言,特别清算主要适用于企业违法解散的情形。因此,在普通清算中最终的清算组成员是由企业内部自行决定,而在特别清算中,清算组成员由外部机构指定。

  •   特别清算的定义

      特别清算,是与普通清算相对应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产生显著障碍,或发生公司负债超过资产之嫌等情况下,经法院命令而进行的清算。在特别清算中,法院介入清算程序之中,对清算作直接积极地监督,运用公共的力量对清算过程予以干涉,并让债权人有权参加会议,以谋求清算的顺利进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特别清算是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中间的一座桥梁,它以其周密的制度设计克服了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弊端,具有自己独特的制度价值,在公司清算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特别清算的优势

      与普通清算相比,特别清算主要具有如下优势:在普通清算中,清算都是由股东自行进行的,债权人并不介入,法院也只起到消极监督的作用。这种清算形式往往依赖于股东自身的善意及公司自有资产的充沛。若股东在清算中违反其诚信义务,故意阻碍清算的进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或公司资产并不十分充分,有难以完全清偿债务之...

  • 普通清算是在企业自愿解散的情况下,由清算主体(一般是公司股东、合伙组织的合伙人)自行组织的清算;而特别清算是由企业开办单位或审批机构进行的清算。一般而言,特别清算主要适用于企业违法解散的情形。因此,在普通清算中最终的清算组成员是由企业内部自行决定,而在特别清算中,清算组成员由外部机构指定。
  •   [摘要]特别清算是指在公司非破产终止环节,当普通清算发生显著障碍或公司有负债超过资产之嫌疑时,依法院的命令开始的清算程序。该程序引入了人民法院的外部监督和债权人会议的内部制约机制,在适用条件、程序启动等方面也与普通清算有所区别,能够有效弥补普通清算在强制性和监督机制方面的不足。

      [关键词]非破产终止;特别清算;普通清算;破产清算

      [作者简介]李岚红,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讲师,硕士,山东 济南 250014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7—0096—03

      特别清算是相对于普通清算而言的一种清算制度。特别清算和普通清算都适用于公司的非破产终止,是公司在市场退出环节依法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重要程序。特别清算由于其在强制性和透明度方面的优势,可以有效弥补普通清算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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