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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装饰公司称:2008年,装饰公司承包了科技公司一项装饰工程,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70万,如工程发生变动,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同时双方约定科技公司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于当年9月进入现场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装饰公司按照科技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增项部分的施工。工程完工后,装饰公司多次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增项部分的工程款,但科技公司除支付部分工程款外,至今拖欠装饰公司剩余工程款及增项部分工程款共计758400元,现装饰公司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被告科技公司辩称:科技公司已支付了合同价款共计9250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科技公司支付定金35000元,支付首付款40万元,又于11月支付了49万元,共计92.5万元。装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法分包将工程分包给个人,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故双方发生争议,至今未完成结算...
以下为大家解答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这个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个领域的诉讼时效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关于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其中承包人主张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起三年,主张工程结算款的诉讼时效为结算书中指定的付款时间起三年。
二是关于工期的诉讼时效,承包人要求顺延工期,发包人主张工期迟延的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提出工期顺延,或者申请工期延迟、签证之日起三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主张逾期竣工的,诉讼时效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三年。
三是关于工程质量的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
我们进行施工的时候难以避免不会出现闹矛盾或者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在这种时候我们可以叫做为纠纷。面对纠纷来说也是分为很多类型的,所以到底怎么进行处理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一、采用和解、协调、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
1、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争议方通过磋商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共识,这样既能解决争议,防止损失扩大,又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这种解决方式多用于争议分歧不大,争议方对争议理解差距较小,且争议方都愿做出让步前题下。
2、协调这是解决争议的很好方式,争议方在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对造价争议中涉及的定额套用、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价格调整、费率标准、工程造价文件时效性等造价争议问题予以明确,通过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使争议方的造价纠纷得到解决。采用这种方式解...
建设工程大概是目前最常见的工程项目了,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占据了纠纷案件中一大部分。为了更好维护我们的权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一、建设工程不同部位质量缺陷纠纷案件诉讼时效
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二年。
3、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质量缺陷主张有除斥期间的,发包人在除斥期限届满未主张即丧失诉讼时效。发包人未经竣工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丧失主张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4、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责任,...
当发生工程合同纠纷而要去法院起诉的时候,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有的人可能会疑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下:
一、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建设工程不同部位质量缺陷纠纷案件诉讼时效
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二年。
3、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质量缺陷主张有除斥期间的,发包人在除斥期限届满未主张即丧失诉讼时效。发包人未经竣工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丧失主张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3条对此有...
核心内容:当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该如何去处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丁某与被告杨某、江西A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军、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水石及其委托代理人赖纯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诉称:2002年冬,被告杨某挂靠被告A公司承包了B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业园部分工程施工项目。2002年11月1日,杨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将B工业园外商服务中心(又称管委会办公楼)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原告,价格为每平方米370元,竣工日期为2003年5月30日,2003年1月15日,杨某以A公司B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将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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