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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法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2 09:02:29 0人浏览

导读:

我国民法典、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规定,行为人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构成刑事犯罪的。更多关于商业秘密法律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商业秘密法律
  •   我国民法典、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规定,行为人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构成刑事犯罪的。更多关于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商业秘密法律规定

      (一)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   商业秘密的法律实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在定义商业秘密时,使用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称谓,但没有对“权利人”的范围或者含义进行说明或者解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若干规定》中将“权利人”定义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刑法》第219条第4款对权利人的规定是:“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前述两种定义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实质区别。但如果将通过反向工程(参见本章中的“技术秘密的保护与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商业秘密的人视为一种有权使用商业秘密的人...

  •   在TRIPS协议中,商业秘密被称为“未公开的信息”。这些“未公开的信息”应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整体或者要素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其二,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其三,在特定情势下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对象。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起步较晚。1993年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说是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一个里程碑。该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997年《刑法》第219条设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该罪中有关商业秘密的定义直接采用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是商业秘密法律性质的独特表现。判断某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否属...

  •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2、《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罪状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3、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正确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合理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的规定。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共12条,以下简称12条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6、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作了细致的规定。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5条关于雇员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的规定;第6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
  • 根据国际惯例和商业秘密一般的理论,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

    1、公知领域内的信息,主要包括从公开渠道(如公共场所、报刊、书籍、传媒体、展示会等)获得的信息,同行业、同专业领域一般人员具有的知识和经验,专利失效后的技术信息等;

    2、与人身有紧密依赖关系的经验、知识和技巧,如:同行业一般人员只要长期操作,不需要经过特别的培训即可熟悉或掌握的技术、技巧或者窍门,或者因本人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等特别优秀而维持的客户渠道等。

    3、未被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密的信息。

  • 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罪认定是有区别的:商业秘密是一般是一个名词,而商业秘密罪是刑法具体规定的一个罪名。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   用人单位如果是科研类的公司,那么劳动者在进入公司之前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书,劳动者在签订协议书以后不得向外人透露公司的机密信息,如果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劳动者需要进行赔偿,商业秘密也有一定的保护期,那么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所以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

      二...
  •   学者们认为商业秘密权或是财产权、人格权、企业权、知识产权,甚至是一种全新的权利类型。商业秘密权界是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它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对创造性成果给予保护的权利形态,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那么商业秘密权的特征有哪些?

      1、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同样的商业秘密可能既为甲所掌控,也为乙所掌控,并且二者均采取了保密措施,同一商业秘密的多个权利主体都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2、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身也具有其个性特征。在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创造性有高有低,经营信息通常无明显的创造性,在确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其秘密性和价值性成为关键;

      3、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不具有确定性。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期限的长短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是否得力及商业秘密是否被公开,只要商业秘密不被泄漏出去,其就一直受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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