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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3 10:40:21 0人浏览

导读:

滥用职权是行政行为违法的表现之一。行政机关的决定,虽然其权限范围以内,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行政机关不能自由地行使权力,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权力是为了服务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以及某个更为具体、特定的目的,行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目的,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的权力滥用。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滥用职权行为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滥用职权行为
  • 案情:2001年5月上旬,被告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接第三人广东盖世宝集团有限公司报案称,在南京、南通等地发现有假冒该公司商标的产品,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达400万元,被告于2001年5月10日立案侦查。经初步审查,2001年5月14日对原告戴利仁决定刑事拘留,由于原告不能归案,被告于2001年9月10日通过公安部的网站公布原告的信息资料,至2003年4月16日原告被抓获,同日被告对原告实施刑事拘留。2003年4月18日被告对原告作出监视居住决定书,2003年4月23日,第三人盖世宝公司向被告递交关于要求撤回对戴利仁侵权指控的申请报告,2003年4月25日被告对原告作出撤销案件,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

      另查明,直至2005年7月份,原告在公安部网站上注明的人员关联信息一栏中仍显示为在逃人员。

      2005年11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滥用职权,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非...

  • 在我国,关于滥用职权罪,刑法有明文规定,滥用职权罪对社会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因此刑法对此做出了严厉惩处,那么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田,曾用名林新新,女,1954年2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住广州市天河区骏景路65号904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05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邢益强、高幼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田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一案,于2005年11月17日作出(2005)天法刑初字第11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

  • 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都是属于滥用职权罪。那么滥用职权罪损失的认定是怎样的?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滥用职权罪损失的认定是怎样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务部门存在过争议,对于滥用职权罪造成的损失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种主张认为,作为立案标准,重大经济损失是指在人民检察院立案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实无法挽回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行为所造成的那部分经济损失。第二种主张认为,应当以立案侦查时行为造成的损失为损失确定的最后时间。第三种主...
  • 根据法律规定,滥用职权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表现为两种情况:不认真履行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过度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根据刑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利用滥用职权犯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划清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主要区别看是否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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