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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1年5月上旬,被告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接第三人广东盖世宝集团有限公司报案称,在南京、南通等地发现有假冒该公司商标的产品,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达400万元,被告于2001年5月10日立案侦查。经初步审查,2001年5月14日对原告戴利仁决定刑事拘留,由于原告不能归案,被告于2001年9月10日通过公安部的网站公布原告的信息资料,至2003年4月16日原告被抓获,同日被告对原告实施刑事拘留。2003年4月18日被告对原告作出监视居住决定书,2003年4月23日,第三人盖世宝公司向被告递交关于要求撤回对戴利仁侵权指控的申请报告,2003年4月25日被告对原告作出撤销案件,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
另查明,直至2005年7月份,原告在公安部网站上注明的人员关联信息一栏中仍显示为在逃人员。
2005年11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滥用职权,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非...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田,曾用名林新新,女,1954年2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住广州市天河区骏景路65号904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05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邢益强、高幼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田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一案,于2005年11月17日作出(2005)天法刑初字第11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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