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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协议 委托方
居间方
协议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居间方受委托方的委托,双方就委托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需具体约定所委托的是提供订约机会,还是媒介协议的成立,以及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第二条 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与支付时间和方式
第三条 保密内容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方 居间方
单位(人)名称或个人姓名 单位(人)名称或个人姓名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居间协议
我们都知道,在任何一种行业中,只要涉及到利益的问题,通常都需要签订合同,来约束双方,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工程行业来说,合同更为重要。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工程居间合同模板?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工程居间合同模板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手机:
乙方(居间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手机:
甲乙双方为了发挥各自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充分协商,依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玉皇山文化旅游景观园建设工程项目(北京延庆,以下称该工程项目),推荐给甲方,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转∕分包施工合同,取得施工权。
1.2“居间成功”是...
【基本案情】
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久东等介绍认识了义马市马建珉、李继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2×155MW热电厂投标招标事宜。7月14日,王非、马久东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了居间协议。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是:若该工程中标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
8月14日,义马市招投标办公室、义马市热电厂共同向中建三局二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义马2×155MW热电厂主控楼、主厂房、升压站工程。8月31日,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审另查明,王非任中建三局二公司义马热电厂项目部经理。马建珉、李继华依据居间合同收到劳务费2040...
居间合同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是居间人是否促成当事人订立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因居间人的居间作用而达成了合作协议,那么居间合同则成立了。如何来判断呢?其标准主要有两点。
1、看委托人与相对人是否成立合同关系;
2、看居间人的居间活动是否为合同的成立起到促进作用,例如提供便利、降低难度、加快进度等。若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对于合同的成立完全或基本上无助益,则不能认为促成合同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合同成立即可,至于合同生效与否则在所不问。例如,附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因条件未实现而未生效,不可因此而认为居间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居间合同成立后,居间人的报酬应该由谁来支付呢?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这时居间人所需的居间费用,通常被包括在居间报酬内,所以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但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时,依据《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
在二手房买卖中,房屋所有者往往会委托中介寻找买家,三者之间会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三方的权利义务,但现实生活中,这类合同纠纷层出不穷,那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如何解决?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常见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及解决方法如下:
1、房价上涨,卖方违约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卖方因房价上涨不履行义务,买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房屋上涨的损失,还可以主张赔偿。
2、中介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无论是根据合同法居间合同的规定,还是诚实信用原则、行业惯例,居间人都如实告知的义务。当居间人没有尽到义务的,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在居间方对委托方的损失存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居间公司除返还居间...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早在罗马法对行纪就作了规定,当时行纪只是委托的一种,随着信托业的发展,产生了独立从事行纪业务的行纪组织,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国际贸易的兴起,行纪制度相应地较为发达。居间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现象,在古希腊时代即已出现,当时无论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从事居间活动,及至中世纪居间人发生了变化,具有了公职性质、官营性质,带有垄断性。“行纪”、“居间”这类名称和实际活动在我国历史上很早也已出现,自汉代以来出现了经营行纪,从事居间活动的行纪人、居间人,民间将其组织、营业场所称为“牙行”,旧中国民法对行纪、居间进行了规定。新中国成立以后,行纪业、居间业曾一度有所发展,但很快因政治运动而日趋衰微,直至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纪业、居间业才又兴盛起来,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各类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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