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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5 08:54:14 0人浏览

导读:

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的条件如下:1、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2、长期共同生活;3、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4、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那么事实收养认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事实收养认定
  •  案情:

      女孩陆某于6岁丧父,9岁丧母,于1988年跟随祖父母生活。后于1990年因祖父母体弱,经济困难,无力抚养,隧在征得陆某母亲之妹徐某(家中有一7岁儿子)同意后,将陆某送养。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在生活2年后陆某改称徐某夫妇为母亲、父亲。在2003年陆某嫁给黄某。在1990年至2003年间陆某与徐某夫妇一直未办理关于收养的任何手续。2003年4月4日,陆某与其夫黄某一同遭车祸,陆某当场死亡,黄某在医院急救无效后死亡。经确认,肇事司机赔偿陆某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之后,黄某父母就陆某的抚慰金和陆某的遗产于徐某夫妇产生纠纷,黄某父母认为徐某夫妇与陆某不成立收养关系,不能就陆某的抚慰金和陆某的遗产主张权利。

      分析

      1、

      徐某夫妇是否享有陆某之继承权,系依《继承法》第10条规定之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而获的继承权,须以徐某夫妇与陆某构成养父母与养子女之关系为...

  •   ◆◆基本案情

      1996年9月,刘某的父母在车祸中丧生,当时刘某十三岁。刘某的小姨宋某本来已有一个儿子,但得知此事后毅然将刘某带回自己家中抚养,双方以母子相称。因是亲戚关系又不懂法,宋某就未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刘某的户口也一直未转到宋某一起。2008年刘某与陈某结婚,一年后刘某因病住院,手术中发生医疗事故死亡。事后,医院支付刘某死亡赔偿金30万余元,陈某认为宋某和刘某未办理收养登记,宋某无权继承。宋某不服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刘某的死亡赔偿金。法院最终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律师评析

      1992年的《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

  •   在现实生活中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那么,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但是,在收养法颁布事实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

      (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

      (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

  •   核心内容:事实收养是怎样的?为什么会出现事实收养这种情况?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事实收养的特征以及根本原因。

      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产生事实收养问题的原因,除了收养法不承认其合法性的法律上的原因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实收养人缺乏对收养关系的法律认识。

      有把收养登记或者公证作为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定程序,仍...

  •   核心内容:涉及事实收养的案件怎么处理?离婚案件、抚养、收养、抚育纠纷案件、赡养案件等涉及事实收养子女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涉及事实收养的案件的处理。

      涉及事实收养案件的处理:

      1、离婚案件涉及事实收养子女,查明了事实送养人的,不能在同案中处理,应当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查明被事实收养人的生父母已经死亡的,且事实收养人具有抚养能力的,应当在同案中对事实收养的法律后果一并作出处理,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事实收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的,应当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2、抚养、收养、抚育纠纷案件涉及事实收养问题时,查明事实送养人的,应当追加其为案件当事人,对事实收养问题一并依法进行处理。

      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查明被事实收养人的生父母已经死亡,且事实收养人具有抚养能力的,应当确认其收养...

  •   ◆◆基本案情

      1996年9月,刘某的父母在车祸中丧生,当时刘某十三岁。刘某的小姨宋某本来已有一个儿子,但得知此事后毅然将刘某带回自己家中抚养,双方以母子相称。因是亲戚关系又不懂法,宋某就未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刘某的户口也一直未转到宋某一起。2008年刘某与陈某结婚,一年后刘某因病住院,手术中发生医疗事故死亡。事后,医院支付刘某死亡赔偿金30万余元,陈某认为宋某和刘某未办理收养登记,宋某无权继承。宋某不服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刘某的死亡赔偿金。法院最终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律师评析

      1992年的《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

  •   我们知道办理收养登记需要去当地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即可,那么,如何办理收养登记证明?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收养登记申请书》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登记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2、受理:材料齐全的,登记人员出具《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并确定调查时间(1个工作日)。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3、初审及调查:业务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审核资料、签署意见,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12个工作日)。

      4、审批:局分管领导根据申请人的材料和业务人员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材料移送业务人员(1个工作日)。审批不同意的打印《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归档。

      5、交费发证:登记人员出具《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   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把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来抚养,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1]。收养人通过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拟制形成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新中国建立后,收养行为和收养关系受婚姻法、收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和调整,合法的收养关系受到国家的保护。在历史上的传统社会中,虽然存在将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抚养或将他人子女认作自己子女的情况,但那种收养行为或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收养行为和收养关系却有着很大的差别。关于事实收养一词,既不同于传统社会中的收养(抱养、过继、收义子女、认干亲等),又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无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此提法[2],在民间和审判实践中倒经常出现这样的说法。关于事实收养问题,究其法律渊源,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   核心内容:因在某儿出生后孙某军夫妇做了亲子鉴定,依据该鉴定结论,法院认定某儿确实为孙某军夫妇所生。虽然善良的邱某仁夫妇将弃婴抚养大,但他们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收养关系并不成立,仍然处于一种违法状态。法律快车小编通过一则案例为您详细介绍。

      年近六旬的邱某仁,家住哈尔滨市太平区。14年前的一个清晨,当他出门倒垃圾的时候,突然发现自家大门旁边有一个红布包裹,里面有一个瘦小的女婴。女婴贴身放着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她的生日——这是个仅仅出生2天的弃婴。邱某仁夫妇经过一番商量,决定收养这个女婴,并为她取了个好听的名字——邱某儿。当时,邱某仁夫妇都在浴池工作,家里还有两个上学的儿子,经济上拮据。某儿小的时候,邱某仁夫妻俩每天抱着她到浴池上班。后来,浴池领导不允许他们带着孩子上班,妻子刘桂茹不得不放弃了工作,在家全职照顾某儿。自此,邱家只能靠邱某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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