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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挪用公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6 11:52:08 0人浏览

导读:

贪污挪用公款:1、犯贪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诉期限是五年;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是十年;3、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追诉期限是十五年和二十年。针对贪污挪用公款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贪污挪用公款
  • 正文:[案情] 被告人石某某系某镇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其利用职务之便,将负责开具的内容为《江苏省事业服务收费收据》及《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的收费收据计人民币399078.70元截留,借给郭某等人做生意使用,直至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交出了截留公款的票据102张(系收款联)。 [分歧意见] 围绕石某某行为的定性,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石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石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法将公款截留并有侵吞公款的目的,因为其在查账时没有向组织说出,隐瞒票据不入账的事实,其行为已经使公款的所有权归于消灭。虽然自己侵吞公款后又将其借给他人使用,但这不过是其贪污既遂以后对赃款进行的处分,并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性质。 第二种观点:石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石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截留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虽然石某某在组织查账时隐瞒...
  • 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二,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贪污公款的办案程序:一般须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审理判决,定罪量刑。即经过法定的侦查阶段,检察阶段,审判阶段三个阶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贪污公款三万元以上的就可以判刑了。贪污公款数额达到三万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构成法定情形的,也应认定为贪污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挪用公款罪能转变为贪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法律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四(八)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0)浙法刑终字第576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钦伟,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专文化,原系杭州市广告艺术公司经理,杭州百大集团广艺装潢工程公司、杭州广艺家电公司、杭州广艺汽车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杭州市朝晖二区24幢105号402室。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199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关晓茹,德恒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事务所中心)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钦伟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00年9月26日作出(2000)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夏钦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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