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鉴定

商业秘密鉴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2 09:39:04 0人浏览

导读:

从字面上可以基本了解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通过各种不法手段侵害了别人商业上的秘密的行为,因此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商业秘密鉴定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商业秘密鉴定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指什么?从字面上可以基本了解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通过各种不法手段侵害了别人商业上的秘密的行为,那么,哪些行为会被认为是侵害商业秘密行为?侵害商业秘密行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为您具体介绍: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指什么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当事人主观上知道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 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罪认定是有区别的:商业秘密是一般是一个名词,而商业秘密罪是刑法具体规定的一个罪名。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必须是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使其他人通过正当方法无法获取或探明。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特征,是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也是区别于专利、商标、版权等具有公开性的无形财产的显著特点。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公众”一般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但“秘密性”相对的公众是指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人。“公众”在地域范围上,也具有相对性。我国与世界先进国家在科技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某些国外早已成型甚至即将淘汰的技术,被我国企业引进之后,可能被视为先进技术,具有秘密性。而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有些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早已推广应用而公知的技术,在边远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还鲜为人知,成了...

  •   核心提示:商业秘密的本质是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但并非所有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那怎么样才算是构成商业秘密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有关定义,请参阅下文。

      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以下要件:

      1、秘密性。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首先具有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反之,如果某些信息已经被公众所知悉或者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则不构成商业秘密。因此,如果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公众披露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该披露者就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但披露以后,该信息就不再成为商业秘密,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该信息。如果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第三人披露商业秘密但没有向公众披露,则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保护其商业秘密,第三人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该商业秘密,也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

      2、该信息能...

  •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如下:

    1、秘密性,表现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价值性,权利人能因此取得经济效益;

    3、实用性;

    4、保密性,权利人对此采取了保密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至第四款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

  • 有的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他人的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那么,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商业秘密罪怎么量刑?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物质和非物质利益诱使掌握和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向其披露商业秘密,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方式。胁迫,是指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或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其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这一非法行为的继续。是对商业秘密的进一步侵犯。披露,是指行为人公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只要实现了公开的行为即可构成。使用,通常指行为...
  •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2、《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罪状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3、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正确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合理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的规定。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共12条,以下简称12条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6、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作了细致的规定。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5条关于雇员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的规定;第6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
  • 根据国际惯例和商业秘密一般的理论,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

    1、公知领域内的信息,主要包括从公开渠道(如公共场所、报刊、书籍、传媒体、展示会等)获得的信息,同行业、同专业领域一般人员具有的知识和经验,专利失效后的技术信息等;

    2、与人身有紧密依赖关系的经验、知识和技巧,如:同行业一般人员只要长期操作,不需要经过特别的培训即可熟悉或掌握的技术、技巧或者窍门,或者因本人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等特别优秀而维持的客户渠道等。

    3、未被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密的信息。

  •   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在约定范围内有生产和销售的独占使用权,这种独占权甚至可以约定排斥许可方使用。在这种情形下,许可方仅保留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自己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  2)排他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期限内约定,除了许可方还可以使用商业秘密外,许可方不能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3)普通许可。被许可方不仅限于一家,在约定范围内可能许可数家或更多家使用其商业秘密。 4)交叉许可。合同双方相互允许对方以一定条件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双方受益。 5)分许可。被许可方除了自己可以实施秘密外,还拥有在约定范围内,对第三人有再许可的权利。 6)混合许可。既包括技术秘密许可,又包括专利许可。这是国际技术转让中常见的情况。   

    责任编辑:李智慧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