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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必须是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使其他人通过正当方法无法获取或探明。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特征,是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也是区别于专利、商标、版权等具有公开性的无形财产的显著特点。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公众”一般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但“秘密性”相对的公众是指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人。“公众”在地域范围上,也具有相对性。我国与世界先进国家在科技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某些国外早已成型甚至即将淘汰的技术,被我国企业引进之后,可能被视为先进技术,具有秘密性。而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有些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早已推广应用而公知的技术,在边远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还鲜为人知,成了...
核心提示:商业秘密的本质是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但并非所有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那怎么样才算是构成商业秘密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有关定义,请参阅下文。
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以下要件:
1、秘密性。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首先具有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反之,如果某些信息已经被公众所知悉或者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则不构成商业秘密。因此,如果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公众披露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该披露者就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但披露以后,该信息就不再成为商业秘密,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该信息。如果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第三人披露商业秘密但没有向公众披露,则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保护其商业秘密,第三人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该商业秘密,也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
2、该信息能...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如下:
1、秘密性,表现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价值性,权利人能因此取得经济效益;
3、实用性;
4、保密性,权利人对此采取了保密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至第四款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
根据国际惯例和商业秘密一般的理论,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
1、公知领域内的信息,主要包括从公开渠道(如公共场所、报刊、书籍、传媒体、展示会等)获得的信息,同行业、同专业领域一般人员具有的知识和经验,专利失效后的技术信息等;
2、与人身有紧密依赖关系的经验、知识和技巧,如:同行业一般人员只要长期操作,不需要经过特别的培训即可熟悉或掌握的技术、技巧或者窍门,或者因本人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等特别优秀而维持的客户渠道等。
3、未被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密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在约定范围内有生产和销售的独占使用权,这种独占权甚至可以约定排斥许可方使用。在这种情形下,许可方仅保留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自己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 2)排他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期限内约定,除了许可方还可以使用商业秘密外,许可方不能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3)普通许可。被许可方不仅限于一家,在约定范围内可能许可数家或更多家使用其商业秘密。 4)交叉许可。合同双方相互允许对方以一定条件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双方受益。 5)分许可。被许可方除了自己可以实施秘密外,还拥有在约定范围内,对第三人有再许可的权利。 6)混合许可。既包括技术秘密许可,又包括专利许可。这是国际技术转让中常见的情况。
责任编辑:李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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