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公司法> 合伙财产管理

合伙财产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3 14:17:49 0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人同身边的亲戚朋友一起出资创立合伙企业,创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企业中,很多人都会认为合伙财产仅仅是合伙人建立企业的出资额,然而它还有另外的含义。那么合伙财产管理呢?接下来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合伙财产管理
  •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虽然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但相对独立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使用和管理合伙企业财产。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 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

  • 个人合伙财产如何管理?

      《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个人合伙财产来源包括合伙投入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财产两个方面:

      (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个人合伙财产的管理规则为:

      (1)有约定按照约定管理;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合伙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即共同管理。

  • 个人合伙企业的财产有:1、合伙人的出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他财产权利;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包括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时的收入;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

  •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虽然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但相对独立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使用和管理合伙企业财产。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   (一)合伙人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在这一点上,与股东向公司出资无异。该条第3款又同时规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则与股东向公司出资有别。法律对合伙人和公司股东出资作不同的要求,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合伙企业是依合伙人的合意而成,其规模较小,设立灵活,只要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以劳务出资,法律则不加干涉;另一方面,则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这与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不同的。因而合伙人的出资无须具有可转移、可随时兑现的功能。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这是合伙企业的一个特点。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特征。因而各国对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参与合伙盈亏分配均有规定,但其具体规定又各不相同:1 德国民法典第722条规定,损益分配比率未约定的,...

  • 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