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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权利滥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5 16:16:43 0人浏览

导读: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每个自然人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在法律的框架下所享有的权利自由,在行使权利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否则就构成权利的滥用,那么禁止权利滥用,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禁止权利滥用
  •   明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谈如何完善信用权行使

      在市场经济中,利润是市场运行的第一驱动力,而信用则是第二驱动力。良好的信用可帮助市场主体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利润。但当以信用为代价可获得更大利润时,市场主体就可能会不当利用自己的信用,甚至完全抛弃信用而追求利润,由此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这就构成了法律上的“权利滥用”。

      “权利滥用”在大陆法上是一个十分抽象的法律概念,它并非一开始就随着权利概念的形成而出现,其最初只是作为一种法观念而存在,之后才在判例中被解释和适用,并逐渐生成成文法上的具体规则。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这是制定法上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首次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旨是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其功能之一是指导、...

  •   核心内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适用中有哪些不足?禁止权利滥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在适用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对具体法律规范的规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权利的过度限制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适用中的不足。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适用中的不足:

      ?1、对具体法律规范的规避?

      禁止权利滥用作为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有其有利的一面,也有其不利的一面。具体表现在,一方面,运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可以对具体法律规范疏于规制或规制有失偏颇的行为予以制裁;而另一方面,运用它也可以将具体法律规范搁置于一旁,造成对具体法律规范的规避。

      法律的规定分为原则性的规定和具体的规定两种。其中具体规定往往详尽、具体、确定和全面地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主体行使权利确定了具体和明确的界限。而原则性规定则重在发挥原则性的指导和补充作用,它往往没有明确、详尽的规定,而是通过模糊概括的概念,对...

  •   [内容摘要]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已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然就该原则尚存在诸多认识不清的地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历史起因,在于个体权利与社会利益矛盾激化,客观需要权利的限制。该原则为了权利而限制权利,其最终目标是保护和实现权利。但该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导致权力滥用而减损权利之危险。为解决这一矛盾,使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扬其利而避其弊,应强调其有限使用,立法上要限定在必需领域,司法中要合法、公正运用。

      [关 键 词]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保护;权力滥用;有限使用

      一、限制权利 ——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历史起因

      权利滥用即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正当界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权利滥用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原本享有该权利,行使该权利是正当、合法行为,但在行使权利时,行为人有意超越权利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限,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造成损...

  •   明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谈如何完善信用权行使

      在市场经济中,利润是市场运行的第一驱动力,而信用则是第二驱动力。良好的信用可帮助市场主体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利润。但当以信用为代价可获得更大利润时,市场主体就可能会不当利用自己的信用,甚至完全抛弃信用而追求利润,由此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这就构成了法律上的“权利滥用”。

      “权利滥用”在大陆法上是一个十分抽象的法律概念,它并非一开始就随着权利概念的形成而出现,其最初只是作为一种法观念而存在,之后才在判例中被解释和适用,并逐渐生成成文法上的具体规则。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这是制定法上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首次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旨是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其功能之一是指导、...

  •   核心内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适用中有哪些不足?禁止权利滥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在适用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对具体法律规范的规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权利的过度限制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适用中的不足。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适用中的不足:

      ?1、对具体法律规范的规避?

      禁止权利滥用作为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有其有利的一面,也有其不利的一面。具体表现在,一方面,运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可以对具体法律规范疏于规制或规制有失偏颇的行为予以制裁;而另一方面,运用它也可以将具体法律规范搁置于一旁,造成对具体法律规范的规避。

      法律的规定分为原则性的规定和具体的规定两种。其中具体规定往往详尽、具体、确定和全面地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主体行使权利确定了具体和明确的界限。而原则性规定则重在发挥原则性的指导和补充作用,它往往没有明确、详尽的规定,而是通过模糊概括的概念,对...

  •   [内容摘要]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已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然就该原则尚存在诸多认识不清的地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历史起因,在于个体权利与社会利益矛盾激化,客观需要权利的限制。该原则为了权利而限制权利,其最终目标是保护和实现权利。但该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导致权力滥用而减损权利之危险。为解决这一矛盾,使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扬其利而避其弊,应强调其有限使用,立法上要限定在必需领域,司法中要合法、公正运用。

      [关 键 词]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保护;权力滥用;有限使用

      一、限制权利 ——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历史起因

      权利滥用即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正当界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权利滥用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原本享有该权利,行使该权利是正当、合法行为,但在行使权利时,行为人有意超越权利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限,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造成损...

  •   明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谈如何完善信用权行使

      在市场经济中,利润是市场运行的第一驱动力,而信用则是第二驱动力。良好的信用可帮助市场主体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利润。但当以信用为代价可获得更大利润时,市场主体就可能会不当利用自己的信用,甚至完全抛弃信用而追求利润,由此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这就构成了法律上的“权利滥用”。

      “权利滥用”在大陆法上是一个十分抽象的法律概念,它并非一开始就随着权利概念的形成而出现,其最初只是作为一种法观念而存在,之后才在判例中被解释和适用,并逐渐生成成文法上的具体规则。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这是制定法上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首次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旨是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其功能之一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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