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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涉外离婚律师-法律快车
我老公是日本人,现在我们在上海工作生活(结婚已经10年),因他有外遇已经2年了,现在我们协议离婚(是否日本的财产在日本分割,中国的财产在中国分割呢?)还是在财产方面两个人协商解决比较好?最近他起草了一份关于财产分割协议书,请问如果认同的话,这份协议书什么时候都可以签字还是拿着协议书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时候再签字为好呢?望给与解答,谢谢!
律师解答
因为你们涉及外籍人士,关于离婚协议可以聘请律师帮i你们起草和审核,协议离婚可以在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的
涉外登记离婚
我国现行法所规定的涉外离婚,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的离婚。在2003年8月8日国务院颁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之前,《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一律按诉讼离婚程序办理,不适用离婚登记程序。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对此做了修改,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可以在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涉外离婚登记应注意以下问题:
1?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机关。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离婚当事人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
涉外离婚管辖权的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
核心内容:外籍华人想离婚的话,需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提交相关的证件和证明......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外籍华人的涉外离婚方式。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登记。
(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
1、内地居民须持有户口本、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本的各项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为一致。身份证或户口本丢失,要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2、外国人须持有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3、双方各自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要求A4规格,写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表...
涉外离婚诉讼过程一般较为漫长,是由涉外离婚本身当事人涉及不同国籍、不同法律而引发的一系列“繁琐”:
1、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没有审限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国内普通民事案件(包括婚姻案件),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但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上述期间限制;
2、送达期间。向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若顺利送达则可缩短诉讼期间,否则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则需6个月(国内民事诉讼公告送达期限为2个月);
3、答辩期:30日(国内民事诉讼答辩期为15天);
4、若缺席审理,则裁判文书应公告送达后方能生效,公告期6个月(国内民事诉讼公告送达期限为2个月)。
综上分析,涉外离婚案件,如果涉外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的话,诉讼期间将会较为漫长,决心解除涉外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心理上应有所准备。
:陈加名诉袁小翠涉外离婚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海民一初字第1535号
原告陈加名,
委托代理人郭忠革、钟慧,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1801KOFMANPKWYALAMAEDA,CA94502,USA(美国)。
原告陈加名诉被告袁小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加名其委托代理人郭忠革、钟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小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加名诉称:我与被告由于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被告也一直生活在国外,我们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加之双方存在文化背景的差异和对生活态度的不同,根本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我认为,现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了,勉强维持夫妻关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涉外离婚要考虑一个异地的问题,房产如何分配是一个棘手的问题。那么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涉外离婚房产分配是怎样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涉外离婚房产分配是怎样对于涉外离婚中的房产分割问题,如果当事人是在我国法院起诉的话,那么也是要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来进行分割的。 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由双方分割。
二、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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