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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订立遗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09 10:39:25 0人浏览

导读: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那么如何订立遗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如何订立遗嘱
  •   导读:怎样订立遗嘱?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自己生前所有财产及其它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本文根据有关内容,为你介绍了怎样订立遗嘱的知识。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

  • 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使用,如地震、忽然病危等情况。危急情况一消失,口头遗嘱则失去了效力。

    自书遗嘱的效力很差,如果确实要选择这种方式立遗嘱,建议先在其他亲属或者相关单位留有自己的亲笔文件,以便后人对自书遗嘱的效力发生争议时予以佐证。

    录音遗嘱的效力最差,因为需要核实录音人的身份,立遗嘱时的相关情况,建议不要选择这种方式。不过,如果在录音的同时也能录像的话。这种方式就可以选择。

    效力最好的是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好,但费用也最高。还有一种是法律未直接规定的律师见证遗嘱。即通过律师见证的方式订立遗嘱。订立人是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遗嘱需要说明立遗嘱人的身份、财产分配和遗嘱订立时间。

  • 公民可以依照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 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 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人在 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 的口头遗嘱无效。  4、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
  • 代书遗嘱见证人的要求:

    1、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见证人为完全民事能力人;

    3、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4、见证人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 律师可以做遗嘱见证人。因为法律规定只有这些人不可以做见证人:1、没有见证能力的,一般指的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3、与继承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律师可以做见证人。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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