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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他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5 15:23:28 0人浏览

导读: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处罚: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诬告陷害他人?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诬告陷害他人
  • 民权县双塔乡村民管某为了将村党支部书记拉下台,以上访为名,到处诬告陷害本村党支部书记。日前,管某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04年7月,现年40岁的双塔乡妇女管某与本村翟某(村党支部书记宋某的妻子)发生矛盾,两人发生厮打,宋某赶到后一时也没制止住。两天后,管某向乡领导反映宋某无故带领家人闯入其家中殴打她,要求免去宋某职务。在乡政府及派出所调查此事期间,管某又拿出骗来的一张流产证明,以“宋某将我打流产,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多次到公安机关控告宋某的“罪行”,并先后赴市、赴京上访,致使宋某数次被调查,身心遭到极大的伤害。

      公安机关经过大量的侦查取证,确认该案系管某对宋某的诬告陷害,遂于2005年6月底,将管某刑拘。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刑法对每种罪名都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并进行了刑法罪名解读,本文主要对刑法中的罪名解读进行了介绍。

    一、概念及其构成  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  据新华社电四川省眉山市近日出台《查处诬告行为的试行办法》。《办法》规定,凡该市党员、国家公务员及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故意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影响他人提拔或使他人错误地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法律追究等诬告陷害干部的人和事,将受到坚决查处;教唆他人诬告的,以共同诬告论处。其余人员有诬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诬告陷害罪不属于自诉案件,属于刑事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虚假举报如果意在让他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人是有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的,要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   在电视中我们一定经常听到诬告陷害这个词,那大家知道这也是一项罪名吗?知道危害有多大码。那么,诬告陷害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诬告陷害罪的法律特征是怎样的?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针对这几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诬告陷害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意使被诬告者受到错误侦查、起诉、审判等。“虚假告发”,是指行为人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单位进行告发。告发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署名的,也可以是匿名的。诬告陷害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故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按照有关规定,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

  •   诬告陷害罪赔偿标准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根据诬告陷害行为给被诬告人造成的损失而定的,通常是要求进行精神损失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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