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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诈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7 15:18:23 0人浏览

导读:

正常的借款合同不是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那么借款合同诈骗?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借款合同诈骗
  •   借款合同诈骗

      被告人矫某某,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东营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桥东委9组,。2008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2008]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1月8日,被告人矫某某以购车资金紧张为由,使用伪造的三份帕萨特牌车辆合格证(保养凭证)、七份江南奥拓牌车辆合格证作抵押,与东营市金太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该公司48....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姚强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借款合同诈骗如何报案这个问题。

      一旦发现涉嫌诈骗,应根据《刑事诉讼法》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报案,应按事件的性质和法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报案”的规定报案。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属于口头报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   我是法律快车网特邀嘉宾律师李剑敏。下面由我为大家解答“借款合同可以构成合同诈骗吗”

      构成合同诈骗必须是行为人在主观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借款合同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就要看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是否就是为了骗取该款项;如果其确因客观原因造成暂时无力还款的,就不构成合同诈骗。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借款合同诈骗

      被告人矫某某,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东营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桥东委9组,。2008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2008]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1月8日,被告人矫某某以购车资金紧张为由,使用伪造的三份帕萨特牌车辆合格证(保养凭证)、七份江南奥拓牌车辆合格证作抵押,与东营市金太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该公司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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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旦发现涉嫌诈骗,应根据《刑事诉讼法》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报案,应按事件的性质和法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报案”的规定报案。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属于口头报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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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矫某某,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东营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桥东委9组,。2008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2008]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1月8日,被告人矫某某以购车资金紧张为由,使用伪造的三份帕萨特牌车辆合格证(保养凭证)、七份江南奥拓牌车辆合格证作抵押,与东营市金太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该公司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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