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具体为大家分享如下: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不对某一具体事件或特定人作出具体处理,但一切具体事件和特定人的行为合乎抽象规范的,均在其适用范围以内,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条件。
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对具体人或事作出处理,在中国不能针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査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不可诉行为。因此,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但新行政诉讼法允许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出一并审查。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
1?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 除行政法规和规 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2?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即除了享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外,其他行政机 关亦可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2)效力的多层级性与从属性。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其各自的效力与制定主体相对应 ,从上到下呈现多层级的特点,下级规范性文件不能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相抵触,并且 分别从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3)规范性。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是为人们提供行为规则、行为模式,由各自效力所及范围内 的单位和个人遵守。
3?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1)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的关系...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作不同的分类。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最常见的分类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 划分。即: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没有对某个具体对象的特殊针对性,而是在一定范围和管理领域内对一切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因此, 它 虽不属于行政立法行为,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具体为大家分享如下: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不对某一具体事件或特定人作出具体处理,但一切具体事件和特定人的行为合乎抽象规范的,均在其适用范围以内,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条件。
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对具体人或事作出处理,在中国不能针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査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不可诉行为。因此,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但新行政诉讼法允许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出一并审查。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
1?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 除行政法规和规 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2?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即除了享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外,其他行政机 关亦可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2)效力的多层级性与从属性。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其各自的效力与制定主体相对应 ,从上到下呈现多层级的特点,下级规范性文件不能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相抵触,并且 分别从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3)规范性。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是为人们提供行为规则、行为模式,由各自效力所及范围内 的单位和个人遵守。
3?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1)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的关系...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作不同的分类。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最常见的分类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 划分。即: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没有对某个具体对象的特殊针对性,而是在一定范围和管理领域内对一切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因此, 它 虽不属于行政立法行为,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一、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一般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静态意义上的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制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二是动态的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制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例如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这两种意义上的含义是通用的,不予以区别。
二、 行政规则的适用
行政规则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结果。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构成行政规则体系。行政规则的适用,是指上述行政规则在适用中的相互关系及其处理原则。
(一) 效力等级
效力等级是处理行政规则相互关系的基矗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盛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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