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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解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5 15:55:43 0人浏览

导读: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方就有关事项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所达成的协议。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行政合同解除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行政合同解除
  •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行政合同的主要分类:管理性行政合同、财产性行政合同。前者主要有政府特许权协议;后者主要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采购协议。

    3、行政合同的生效:行政合同自成立时或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生效的,从其规定。

    4、行政合同的变更、终止:行政合同的继续履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重大危害等或者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时,经行政机关当事人提出,可以变更或终止履行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书面说明文件。

  • 一、行政合同出现的历史背景

    行政合同作为公私法融合的产物,是介于权力行为与普通合同之间的一种特殊形态,它将私法领域的合同制度引入了公法领域,使传统行政向现代行政转变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公法上的契约、政府契约、政府合同,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初露端倪。那时人们已将国际协议、公法协议于私法协议区分开来,而其中的公法协议便具有行政合同的某些性质。但是行政合同在那时出现只是一种历史的偶然现象,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决定了政府不可能达到自觉运用行政合同来完成行政任务的程度。行政合同发展成为一种制度, 是在近现代。即使在前资本主义时期, 行政合同也并不是一项很重要的制度, 因为当时是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人们信奉“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随着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完成, 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 经济的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但同时也带来了失业、...

  •   摘 要:中国法不宜沿袭法国法上的行政合同制度及其理论,因为按照中国法的通说,它关于确定行政合同的标准,在中国法上均存在着问题;它认为属于行政合同的类型,在中国法多属于民商合同的范畴。  关键词:法国法;行政合同;判断标准;民商合同  法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及其理论特别发达,我国有的学者自觉不自觉地予以接受,并试图以之为标准区分中国法上的行政合同与民商合同,以之为模式构建中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及其理论。对此,笔者持有不同意见,在方法论上,应当首先须明确行政合同的概念与判断标准,其次须将所谓行政合同类型化,然后对各个特定类型加以定位。  一、关于行政合同的概念与判断标准及其类型化  (一)关于行政合同的概念与判断标准。  行政合同虽然依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法律关系不受私法调整,而是适用行政法的规则,其诉讼关系由行政法院管辖。它是法国行政法上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关于行政合同与私法合同...
  •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方就有关事项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是公法和私法相互渗透,公法精神和契约自由的结合,它既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更不同于民事合同,在性质上、法律适用上、调整原则上出现与民事合同、一般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特征,它同时具备行政性和合同性的两大特点。

      (一) 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合同性体现在:

      1、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签约主体上看,一方当事人必定是国家行政主体。一般情况下在行政合同中,一方是从事行政管理、执行公务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其次,从签订合同的目的上看,签订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是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第四,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来看,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一方拥有行政优益权。一般而言,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

  •   核心内容:本文是关于行政合同审查问题,它的依据和相应的主体、内容和原则是否合法的探究。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可以帮助到您解决相应不了解的看法,继续为您解答相应问题的探索。

      一、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依据。

      行政合同是权力因素与契约精神的有效结合,一方面它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通过相互交流与沟通而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作为签约一方的行政主体仍保持其原有公权力的身份,以保证行政目的的实现。由于行政合同中权力因素的存在,使得行政合同案件自然应当定性为行政案件。 因此,对行政合同案件设置应不同于私法契约案件的审判机制。一方面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防止行政机关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规避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强权进行监控,防止行政机关利用强权或滥用职权,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司法审查的理论依据。

      第一、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现代行政中,行政权...

  • (1)缔结合同的权限问题

    是否每个行政机关都有权缔结行政合同?这个问题的提出是与传统的依法行政理念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传统的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事,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这个试图解决的就是,在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主地缔结行政合同。

    由于严格规则主义的消退,在原理上已经一般性地认可行政机关不经法律授权即可缔结行政合同。虽然许多国家还是通过一些单行的立法加以明确规定,但不能由此导出在权限问题上的严格立场。不过,与其说完全放弃了严格规则主义,倒不如说严格规则主义的方向转移了。理论上已经不再非常严格地要求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合同必须有法律明确授权,而是转向强化程序规则和司法审查规则,以更好地规范行政合同的缔结过程。

    (2)缔结合同的方式

    政府与私人订立行政合同,与私人之间签订民事合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即行政合同的缔结必须贯彻公开竞争的...

  •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都是合同,但一个是民事类的合同,一个是行政类的合同,本质上面是有所区别的,很多人对这两方面的合同区别知识比较感兴趣,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着重为大家介绍哪些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的内容,以及二者区别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哪些合同属于行政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这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与相对人签订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相对人,相对人支付出让金并按合同的规定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合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行政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对使用者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有权进行纠正...

  •   [内容提要] 从主体角度看,行政主体的行政合同行为是行政行为;从成立方式和法律效果看,行政合同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行政合同的性质集中表现为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综合,以行政性为主导。行政合同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借助合同形式实现的行政法律关系。

      [关键词] 行政合同 行政行为 行政性 合同性

      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合同是作为合同,还是作为行政行为?这是建立行政合同制度应当首先解决的问题。关于行政合同的性质,目前存在三种看法:一是认为行政合同是“行政与合同两方面性质的综合”,[1]既不等同于行政命令,又区别于民事合同;日本行政法学界认为不能简单地把行政合同归类为公法契约或私法契约,行政合同具有公私混合性质,应该对契约的内容逐条逐款地进行分析,“那些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行政主体才能实现的条款是公法性质的,而私人也能实现的条款是私法性质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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