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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5 17:17:06 0人浏览

导读: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中的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那么法院调解制度?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法院调解制度
  •   序

      法院调解制度,这一极具东方特色的诉讼制度,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从当年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到“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从1982年的“着重调解”到《民事诉讼法》中对调解的专章规定&&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已经走过了一条不寻常的发展道路。

      可以说,一部几千年的中国封建史,也是一部儒家文化的发展史、发达史。受其影响,中国社会在对待纠纷这个问题上,历来是追求无讼是求,主张排难解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而法院调解制度的出现,恰好适应了这一传统。

      几十年来,法院调解制度在平息纷争,维护社会稳定,减轻司法机关压力,提高办案效率等方面发挥过和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得到了广大司法工作者和群众的肯定;但与此同时,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也在我们的法制进程中逐渐的凸现。

      面对这种情况,学术界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主要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经济纠纷,并由此形成了颇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调解制度。它契合于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与当时经济计划化、利益单一化、人口居住固定化、法律简约化、权利淡漠化的社会生活条件相适应。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对原有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了以法制化、市场化为价值取向的改革,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百姓私权利意识的增长,传统的法院调解制度已经日渐显现其不适宜性。本文针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作系统分析,并探究其产生的根源,借鉴国外的诉讼和解制度,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重构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及其产生根源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概述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诉...

  •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中的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按此定义,可以看出法院调解的两方面含义:一是指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的法律讲解及对当事人的思想进行疏导工作;二是指审判人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终结诉讼的活动。从上述含义中,我们可以对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作如下理解: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判决作出之前进行的一项活动;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在调解中的指挥、主持和监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具体体现;调解协议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并确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三点理解我们可以看到,法院调解实际上是法院的一种职权行为——即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的职权行为。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历史发展及立法现状

    我国法院着重以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的...

  •   序

      法院调解制度,这一极具东方特色的诉讼制度,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从当年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到“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从1982年的“着重调解”到《民事诉讼法》中对调解的专章规定&&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已经走过了一条不寻常的发展道路。

      可以说,一部几千年的中国封建史,也是一部儒家文化的发展史、发达史。受其影响,中国社会在对待纠纷这个问题上,历来是追求无讼是求,主张排难解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而法院调解制度的出现,恰好适应了这一传统。

      几十年来,法院调解制度在平息纷争,维护社会稳定,减轻司法机关压力,提高办案效率等方面发挥过和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得到了广大司法工作者和群众的肯定;但与此同时,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也在我们的法制进程中逐渐的凸现。

      面对这种情况,学术界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主要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经济纠纷,并由此形成了颇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调解制度。它契合于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与当时经济计划化、利益单一化、人口居住固定化、法律简约化、权利淡漠化的社会生活条件相适应。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对原有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了以法制化、市场化为价值取向的改革,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百姓私权利意识的增长,传统的法院调解制度已经日渐显现其不适宜性。本文针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作系统分析,并探究其产生的根源,借鉴国外的诉讼和解制度,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重构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及其产生根源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概述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诉...

  •   序

      法院调解制度,这一极具东方特色的诉讼制度,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从当年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到“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从1982年的“着重调解”到《民事诉讼法》中对调解的专章规定&&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已经走过了一条不寻常的发展道路。

      可以说,一部几千年的中国封建史,也是一部儒家文化的发展史、发达史。受其影响,中国社会在对待纠纷这个问题上,历来是追求无讼是求,主张排难解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而法院调解制度的出现,恰好适应了这一传统。

      几十年来,法院调解制度在平息纷争,维护社会稳定,减轻司法机关压力,提高办案效率等方面发挥过和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得到了广大司法工作者和群众的肯定;但与此同时,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也在我们的法制进程中逐渐的凸现。

      面对这种情况,学术界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主要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经济纠纷,并由此形成了颇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调解制度。它契合于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与当时经济计划化、利益单一化、人口居住固定化、法律简约化、权利淡漠化的社会生活条件相适应。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对原有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了以法制化、市场化为价值取向的改革,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百姓私权利意识的增长,传统的法院调解制度已经日渐显现其不适宜性。本文针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作系统分析,并探究其产生的根源,借鉴国外的诉讼和解制度,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重构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及其产生根源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概述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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