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综合> 仲裁协议应具有哪些内容

仲裁协议应具有哪些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6 16:57:38 0人浏览

导读: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通常都要求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否则,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在内容上才能符合仲裁法的规定而成为有效的仲裁协议。那么仲裁协议应具有哪些内容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仲裁协议应具有哪些内容
  •   请求仲裁的协议,是独立于合同之外订立的,表示双方当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一旦发生了纠纷,任何—方当事人都可以据此提请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前或发生纠纷后提请仲裁解决的表示。一般多在合同中载有:“凡由于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提交XX仲裁委员会解决”的条款。此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即提请仲裁的纠纷范围。仲裁的事项必须有确的约定,不可疏漏也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否则会导致无效。如果对请求仲裁的是什么实体权利、与被申请人是什么法律关系、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什么义务都不清楚,这样的仲裁协议是没有内容的,因而...

  •   仲裁协议的内容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否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不可缺少某些关键性的内容,否则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而使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无法实现。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论何种形式的仲裁协议,都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签订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时,一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明确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必须明确具体,当事人实际提交仲裁的争议以及仲裁委员会所受理的争议,都不得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不实行强制管辖,因此,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必须明确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这是某个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的依据。

  •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是对仲裁协议完整性的要求,其是指一项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涵。由于仲裁协议的内容直接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并决定着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而影响着仲裁的取得与行使,因此,仲裁协议的内容是仲裁协议的核心。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一切仲裁协议的重要内容,也可以说是有效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仲裁合意就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对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通常的要求是明确、肯定,即在仲裁协议中以无可争议的表示授予仲裁庭仲裁权。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争议事项能否提交仲裁,意味着仲裁庭对该争议事项有无仲裁权,而仲裁协议中有无明确的仲裁事项,意味着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的仲裁即仲裁庭超越仲裁权所作出的仲裁裁...

  •   许多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会签订仲裁协议,那么,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确认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确认,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协议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你所在公司要求仲裁委员会对你们与商贸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作出裁定,而商贸公司要求法院对此作出裁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法院裁定仲裁条款的效力。

      以上就是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确认的内容。

  •   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7.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8.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   要解决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定问题,首先应该了解何谓仲裁协议的生效。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齐备的要件,虽然国际上对于仲裁协议的要件没有统一的规范,但是理论上看,主要可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类。

      1、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虽然各国的规定存在差异,但多数国家的法律以及国际条约都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如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规定,仲裁协议应该是书面的,并且是缔约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之一;《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也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这两者的规定具有普遍意义,我国《仲裁法》第16条,仲裁协议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些国家并不排斥口头或模式仲裁协议,如《欧洲国家商事仲裁公约》规定在法律不要求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国家,仲裁协议可依该国法律许可的形式订立;德国、希腊、荷兰等国家也没有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关于“书面&r...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武经再字第65号

      原审原告华中理工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珞瑜路1037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觉;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思可达高技术产业化中试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横街7

      号。

      法定代表人李恒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因履行双方签订的《关于成立“武汉思康达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发生纠纷;原审被告依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原审原告以“该仲裁条款只约定了北京或武汉两仲裁地点,而对具体的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为由,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关于成立“武汉思康达生物技术有限责 任公司” 的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本院于2000年12月作出(2000)武仲确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

  •   仲裁,是我们在生活中遇到一些无法通过双方协商进行解决的问题时,所选择的解决办法。我们在进行仲裁的时候,是会签订一个仲裁协议的。那么在这个仲裁协议里面,有哪些必备的内容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仲裁协议必备内容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仲裁协议必备内容是什么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有明确的仲裁事项。

      二、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

  •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与自行和解不同,仲裁调解协议送达生效后,不得反悔,具有强制执行力。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