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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即将到期还未偿还的,抵押权人可以实现自己的抵押权。那么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抵押权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的债权未受到债务人的清偿。这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协议选择以下三种清偿方式:
1、折价方式。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折价的方式清偿债务。采用折价方式,也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以后,而不能在订抵押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就归债权人所有。因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债务人处于紧迫需要的弱势地位,如果允许此时协议折价,易产生对债务人不公平的后果。即使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双方协议,也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对抵押物折价,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2、拍卖方式。
拍卖又称为竞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采用拍卖的方...
质权是质押权人的一种重要权利,质权人如何实现质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质权人实现质权,就质物的变价优先受清偿,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为债权人设定质权。但质权不一定都能实现,如果债务人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或届满时清偿债务的,就不存在质权实现问题,只有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所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才可以以质物来实现自己的质权。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就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自己的担保债权,这就是质权人优先受偿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而言的。其他债权人主要是指没有担保的一股债权人。
企业兼并方式之数学模型
企业兼并的方式很多,但是从筹资方式看,最基本的方式是现金购买式和吸收股份式两种。所谓现金购买式即兼并方企业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取得对资产的全部所有权和经营权,被兼并方法人主体资格消失。兼并方企业用现金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对外举债筹资;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资产作为股份投入兼并方企业,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被兼并方企业不再具有经济实体的资格,被兼并方企业所有者与兼并方企业同样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和承担亏损的责任。理论上讲,企业兼并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现金购买与吸收股份相结合的方式,以下数学模型是据此考虑的。
设兼并方企业的经营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所以理论上认为能够使每股盈余达到最大的兼并方式就是合理的方案。
假定:兼并方企业目前的股票数量为n,当前股票市价为p,每年支付的利息为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t,债务年利息率为i,预测兼并后兼并方企业...
法律对于一些债务人债权等方面都是有相关的制度和规定,对于债权人来讲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也是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那么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具体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
一、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权是指的以担保债权的覆行为目的,而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者权利,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以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质押物的...
核心内容:债权担保的方式有哪些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不良债权的回收,对于众多企业来所可能倍感头痛,即使通过诉讼赢得了官司,但可能得到的只是一张法律白条,因此,在不良债权管控措施中,事先采取债权的有效担保,作为最终实现债权的保证,实为不良债权管控的最佳选择。
依据《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采用的债权担保方式主要有:
一、保证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抵押
《担保法》第33条 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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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质权人实现质权,就质物的变价优先受清偿,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为债权人设定质权。但质权不一定都能实现,如果债务人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或届满时清偿债务的,就不存在质权实现问题,只有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所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才可以以质物来实现自己的质权。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就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自己的担保债权,这就是质权人优先受偿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而言的。其他债权人主要是指没有担保的一股债权人。
什么是抵押权?什么是质押权?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这三个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质押权
质押权是指的以担保债权的覆行为目的,而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者权利,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以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质押物的人叫作质押人,债权人叫做质押权人。
三、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1)标的物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者权利;
(2)本质的不一样,抵押权上抵押人不转移标的物占有,但是质押权不一样,质押权必须转移标的物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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