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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行使邻接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8 17:01:46 0人浏览

导读:

邻接权就是作品传播者权,是传播相关作品时所产生的一项权利,这也是一项不能随意被他人进行侵犯的权利,而满足相关的条件就可以行使该权利了,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邻接权的含义?怎么行使邻接权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怎样行使邻接权
  • 正文: 著作权法第28条原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现修改为:“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由于邻接权基于作品的传播而产生,故邻接权人行使邻接权时,不得侵犯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例如,表演者授权他人复制其表演的录音、录像时,复制者还要征得表演者表演的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 关于邻接权权利的限制,适用于对著作权权利的限制的有关规定。例如,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图书而使用该图书的版本形式,可以不经出版者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邻接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转让和许可使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邻接权,应当订立合同。邻接权合...
  • 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规定的追偿权利;

    3、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保证人享有担保法规定的追偿权利,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4、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5、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方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该怎样行使破产抵消权呢?破产抵销权是不是可以自动行使,也就是说,当当事人之间发生交叉债务时,即可起到自动消灭相互债务的效果?或者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既可以向管理人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也可以对管理人收回行为行使抗辩的方式行使?

      破产抵销权是民法抵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延伸,两者具有相同的本质,除破产撤销权行使主体专属于破产债权人外,其行使方式应基本相同。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rd...

  • 股东能否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  肯定的观点认为,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既然公司法没有规定知情权必须由股东本人亲自行使,股东当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否定的观点认为,知情权只能由股东本人行使,如果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公司有权加以拒绝。理由在于,依照公司法规定,知情权的主体是股东而不是其他人,股东委托的其他人不是公司股东,也就无权查阅、复制公司的相关资料。此外,在强调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同时,也不能无视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点,不能忽视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公司的有关资料尤其是财务账簿往往包含着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如果允许股东委托他人代为查阅,则一些小股东完全可能将股东知情权作为交易对象出卖给公司的商业对手,对公司而言,这是一种无法控制的股东道德风险。  笔者更赞同前一种观点。从理论上来说,任何权利的主体都是权利人本人而不是他人,但是对于非专属性权利而言,并不必须权利人亲自行使,正如选举董事...
  •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行使提存权的前提条件有:  1、行纪人没有卖出行纪货物或者已经按委托人的指示买入行纪货物;  2、经催告后,委托人没有及时受领行纪货物;  3、债权人没有受领货物是由于下落不明、死亡、或者无其他任何正当理由等;  4、该项货物适用于提存方式保存,并且提存费用不能高于该项货物的价值。

  • 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规定的追偿权利;

    3、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保证人享有担保法规定的追偿权利,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4、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5、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赵倩律师。

      我来为大家解答一下债务人抵销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债务抵消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双方必须互负债务。

      二是两个债务都必须已经到期。

      三是两个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和品质相同。

      满足条件的债务希望抵消的,一方可以给对方发送信函,即使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债务,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进行抵销,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即可。

      以上就是我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 债务人的抵销权的行使方式是,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如果其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相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得抵销的,则不能进行抵销。法律依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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