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婚姻家庭> 同居所生子女由谁抚养

同居所生子女由谁抚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24 09:19:11 0人浏览

导读: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同居所生子女由谁抚养,但是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同居所生子女由谁抚养
  •   同居子女由谁抚养?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在同居子女抚养权的处理上,非婚生子女也与婚生子女在父母离婚时的处理一致,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法院判决。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同居子女的抚养权。

      同居子女的抚养权: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

  •   28岁的上海女子肖某与20岁的海安男子刘某在上海打工相识后即同居生活,并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儿,但肖某怎么也没有想到,初为人父的刘某却因生育费用的问题与其发生争执,并发展到了对簿公堂的进步。2005年4月3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2002年,刘某在上海打工期间通过手机短信息与肖某相识,经过半年左右的交往,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2004年5月,肖某与刘某按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因刘某当时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即未领取结婚证。2004年9月,肖某因早产在上海某医院剖腹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婴,大女儿出生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女儿和肖某于2004年10月出院,住院费、医药费、抢救费共花去28872.08元,这些费用都是由肖某向他人所借,因双方为上述费用的支出产生矛盾并未能妥善解决,肖某即向海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负担其生育住院费用、小女儿的医疗费及抚育费。

      原告肖某诉称:...

  • 浙江省兰溪市女埠街道陈村的胡某因家境贫寒,一直未娶妻,1996年经人介绍,贵州女叶某从贵州来陈村,双方未经任何互相了解、熟悉,更未谈情说爱,第二天双方便同居在一起,因当时胡某家境贫寒,未置办酒席,更未登记,时年胡某39岁,叶某18岁。第二年在叶某生下双方的女儿不久,因耐不住贫寒寂寞,叶某外出打工,后一直未回陈村。独自一人在家的胡某含辛茹苦抚养女儿,并四处打听妻子下落。2004年2月胡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叶某的同居关系,经法院释明后撤诉;后又打听了解到叶某已与王村的范某登记结婚,为此胡某又于2004年10月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女儿由胡某抚养、叶某承担相关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叶某婚姻未办理登记手续,应认定为同居关系,本院依法不予处理;非婚生女一直由胡某抚养至今,现由胡某继...

  •   未到法定婚龄即同居生活,生下女儿。然而,孩子未满周岁,双方就因性格不和分手,双方均不愿意养育孩子。近日,平和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由女方抚养,若要送养,须经双方共同选定收养人收养。

      案情

      未到法定婚龄即同居生活,生下女儿。然而,孩子未满周岁,双方就因性格不和分手,双方均不愿意养育孩子。父母双方,一方先是放下孩子,独自在外务工。后是另一方将孩子放在对方务工的店内,叫其看管。一方表示无人帮助抚养且本人因赌博受到行政处罚,既无力也不适宜抚养孩子;一方表示务工收入不足以抚养孩子,且因剖腹产导致身体有病,力求男方予以补偿且要求男方抚养孩子。

      法院调解

      法官在开庭前后三次组织调解,以理以情试图化解积怨,但双方坚持己见,互不相让,甚而两家亲戚互相指责,“亲家变冤家”。几经努力,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由女方抚养,...

  •   父母离婚孩子由谁抚养?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子女若已过哺乳期,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抚养权归属,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定;若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考虑子女的意见。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放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品行不端,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哺乳期后的离婚子女抚养。

      子女若已过哺乳期,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抚养权归属,协商不成,由...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