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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我国收养关系如何成立?事实收养的条件是什么?涉外收养关系要成立又该依据哪些法律?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文中法律快车小编通过收养关系的概念、收养关系成立的规定等相关知识为您介绍收养关系的成立。
什么是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行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法》规定: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制度作为社会生育制度的补充,其根本目的是使非直系血亲的人建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获得家庭温暖,达到幼有所育,老有所养的目的。构成事实收养关系的要件: (1)有收养的合意或收养的目的 (2)有抚养的事实 (3)双方均以父母子女相称,有关单位和邻里群众都知道 (4)养父母和养子女事实上已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要具备效力,就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1)行为人主体合格 (2)收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 (3)收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往的感情基础、现在的关系状况、将来的发展趋势)
律师提醒:
1994年4月后收养必须民政机关办理登记方为有效。
摘要:收养关系的成立是指收养当事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收养关系。在世界各国现行的收养法中,考虑到收养是变更身份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行为,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关系到社会公益,因而都要求必须符合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关系始能合法成立。我国《收养法》第二章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和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否则,收养关系不能成立,收养行为无效。
关键词:收养关系 收养法 成立条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所谓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指通常情况下建立一般的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和收养行为所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章的规定,在没有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建立收养关系必须符合以下四项法定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年龄未满14周岁;
(2)生父母双亡的孤儿...
【案情】
被告何成与林秀(已病故)系夫妻关系,婚后于1996年11月30日生育次女小雪,因当时家庭生活困难,被告将婚生次女小雪送给原告薛龙、薛芸夫妻收养,当时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公证,也未签订收养协议等相关手续。近年来,原告家中经济困难,无能力继续抚养小雪,而被告目前经商,经济条件较好,有能力支付婚生次女小雪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原告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着想,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薛龙、薛芸与小雪的收养关系无效;小雪由被告带领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被告何成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征求小雪本人的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亲生父亲何成共同生活。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薛龙、薛芸不具备法定的收养条件,与小雪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原告薛龙、薛芸要求依法确认与薛雪雯的收养关系无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原告薛龙、薛芸与小雪的收养关系无...
根据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由此可见,自《收养法》实施以后,向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成为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但是如果收养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同时又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即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该按照收养关系对待,形成了所谓的事实收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合法收养关系可以随意解除吗?根据我国的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要解除收养关系有两种方式,一是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二是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
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
(1)须当事人同意。
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
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程序,亦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决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并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
公证人员应对当事人要解除收养的原因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以便...
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有哪些?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因此,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亦可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法律对此三方民事活动的主体条件分别做出了要求: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收养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
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行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那么准收养关系与事实收养是怎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准收养关系与事实收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原来是准收养关系,纠纷发生时已经转化为事实收养关系。此时应根据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持续达5年以上而分别予以处理:已经达到5年的,依据时效取得原则赋予其法定收养的效力;未达到5年的,适用事实收养关系撤销制度处理。
2、原来是事实收养关系,纠纷发生时已经转化为准收养关系。如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不满40周岁,如果符合其他收养条件的,属于夫妻离婚或妻子死亡前共同抚养,现由男方抚养的情形以及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收养亲生父母下落不明的弃婴,但未办理收养登记,又经批准生育子女的情形,若查明均不存在被收养人权益遭受侵害情形的,可以事实收养关系发生之日为时效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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