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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仲裁文书留置送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30 15:05:33 0人浏览

导读:

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采取法定方式将仲裁法律文书及时、准确地送给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法律行为。那么什么是仲裁文书留置送达?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什么是仲裁文书留置送达
  • 一、案卷归档 劳动争议处理终结后,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分为正卷和副卷。 正卷包括:申诉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谈话笔录、开庭通知、仲裁建议书、仲裁决定书、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汇报笔录、请示报告、上级批示、各种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二、案卷借阅 1、仲裁副卷除劳动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 2、对仲裁结果不服,到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借阅劳动仲裁正卷; 3、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凭证件可以就地查阅劳动仲裁正卷; 4、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劳动仲裁案卷; 5、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需摘抄正卷内材料的,...
  •   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采取法定方式将仲裁法律文书及时、准确地送给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既然是一种法律行为。就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仲裁调解书一经依法送达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因此,不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送达的,都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至51条规定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

  •   所谓仲裁当事人,就是指因可仲裁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仲裁案件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仲裁当事人是仲裁法律关系的主体。仲裁当事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当中。凡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例如仲裁代理人等都不是仲裁当事人。以自己名义参加仲裁程序并实施仲裁法律行为,标志着该主体与争议的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同时也是该主体承担仲裁裁决结果的前提。

      二、与可仲裁的民事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该主体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正是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才促使该主体提起仲裁程序或介于仲裁程序的内在原因。此外,这种直接利害关系也是该主体承担仲裁裁决结果的基础,即承担仲裁机构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确认的基础。

      三、受仲裁裁决的约束,正是由于...

  •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相同的方面表现在:(1)结束仲裁程序。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2)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3)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有上述情况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但对确有错误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关提出,按仲裁监督程序处理。(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调解书和裁决书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

  • 劳动仲裁与人事仲裁的区别

    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不同人事争议一般包括: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执行,避免随意性。劳动仲裁争议一般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

  •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仲裁法》赋予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仲裁裁决。

    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 核心内容: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法院对仲裁实施司法监督和司法控制的重要措施。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规定了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制度,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许多国家也确立了这一程序。我国在1995年9月1日起生效的《仲裁法》中也确立了对仲裁裁决采用撤销程序进行司法监督。国际商事仲裁界针对裁决撤销程序的存废问题有不同看法。撤销程序应当保留,且应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关注其双重制约因素,在不破坏仲裁解决纠纷本旨的前提下,实行必要的司法监督。主张取消撤销程序的学者中,以范·邓·伯格博士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列举了以下几点理由:1、国际商事仲裁不应受国内仲裁法的干涉,仲裁地法院不应对其干预;2、撤销程序带来了不必要的拖延;3、既然采纳了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程序,再规定撤销程序,会导致对仲裁的双重监督和控制,况且二者条件基本一致,没有必要再增加一个程序。然而更多的理论和实践...
  • 申请经济仲裁的法定条件: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职业的特殊性,往往都会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给自己带来很大的损失,这个时候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那么对于劳动仲裁赔偿时间标准是怎样?一、劳动仲裁赔偿时间标准是怎样劳动仲裁到法律诉讼之间是有时间限制的,具体可分二种情况:1、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的,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2、如果是用人单位认为所作出的终局裁决有法定违法情形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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