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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购买保险是为自己日后的生活作保障,但在理赔时如果处理不好易发生保险纠纷,保险纠纷应如何避免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投保人避免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
时下保险理财盛行,很多人产生了“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的想法。为了迎合市民的这一心理,保险代理人上门兜售保险时着重宣传的是分红功能;银行柜面上代销的保险打出的广告是“回报能有多高”;在保险公司主推的产品中,几乎都带有分红性质,诸如此类的宣传误导了不少市民,让大家觉得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其实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资理财只是保险的附加功能。对于保险最朴素的解释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财富汇集成大经费,一旦个别社会成员发生意外就可以动用这笔爱心基金。市民买保险其实是用少量的钱转嫁自己...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 当事人应如何避免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招:独立挑选保险产品 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很多市民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到推荐作用,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做理财投资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险。亲朋好友的保险可以起参考作用,但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 第二招: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 时下保险理财盛行,很多人产生了“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的想法。为了迎合市民的这一心理,保险代理人上门兜售保险时着重宣传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 林晓君
随着近年来老百姓理财意识的日益加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有意识地给自己购置各类保险。但保险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特点决定了保险消费很容易引起纠纷。因此近年来浦东法院审理保险合同案件的数量也在急剧上升,案件的类型也呈现多样化趋势。
自2008年1月至今年2月,浦东法院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809件,诉讼标的总额近9000万元,其中产险纠纷491件,交强险纠纷184件,人身保险纠纷98件,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36件。
其中财产险方面的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消费信贷保险、公众责任险,人身险方面的投资型保险、团体旅游保险、涉及未如实告知“烟龄”、饮酒史等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不断出现,争议焦点集中在:一是围绕保险条款,表现为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适用的争议与对保险合同条款不利解释规则运用的争议;二是围绕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主要分为三种:
1、协商,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如果协商不成的,就只有以下两种方式了。
2、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
3、诉讼指合同双方将争议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如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保险合同争议,可采取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考|试/大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
诉讼是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一方为原告,而被请求的一方为被告。如当事人一方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不当时,在接到判决书的15日之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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