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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人婚姻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8 15:44:20 0人浏览

导读:

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行为。所谓“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军人。那么破坏军人婚姻如何处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破坏军人婚姻如何处理
  • 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行为。所谓“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军人。

      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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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内容:军人承担着保卫国家的任务与责任,他们的权利也受到法律的保护,破坏军婚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那么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罪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破坏军婚罪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破坏军婚罪?

      所谓的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依据刑法的规定,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这里所说的“同居”,是指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在较长时间内共同生活。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结婚”,是指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是否“明知”,是区别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行为人在确切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甚至受欺...

  •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

      近年来,不少人民法院反映,在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时,对如何具体应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在理解上不够明确,遇到一些困难。现将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27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印发给你们,供参照办理。

      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

      【案例一】

      徐某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曹某,男39岁。

      被告人徐某,男28岁。

      自诉人曹某与孙蔚芸(女,36岁,湖南省株洲市塑料八厂出纳员),1974年2月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27日结婚,婚后感情尚好。1976年1月,孙生一男孩。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发生过争吵。

      被告人徐某与孙蔚芸原在塑料八厂同一班组工作。1980年4月,徐、孙先后调到本厂供销股工作。孙因不熟悉业务,常向徐咨询,两人关系日渐密切,并一起看电影、逛马路。1981年初,孙蔚芸从原住地搬到建宁新村16栋1...

  • 根据破坏婚姻行为的严重后果不同,第三者所面临的法律责任有:

    第一,民事责任,具体可能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第二,行政责任,比如治安行政处罚;

    第三,刑事责任,追究第三者重婚罪责任。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在我国因为家庭冷暴力而离婚的人不在少数,家庭冷暴力主要是对受害人进行精神上的折磨,受害人往往会因为无法忍受家庭冷暴力而提出离婚。那冷暴力婚姻如何提离婚?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冷暴力婚姻如何提离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冷暴力婚姻如何提离婚

      目前,“冷暴力”在我国的法律界定上还存在空白,尤其是当妇女成为“冷暴力”对象时。我国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要么只有原则性规定,要么只对以“作为”方式实施的家庭暴力予以界定,而对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家庭暴力(即“冷暴力”)没有明确的界定。家庭冷暴力的受害者不可能如传统暴力受害者一样在身体上留下伤痕。同时家庭冷暴力...

  •   军婚保护条款,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为非军人一方时,当非军人向军人提出离婚请求时,须得军人同意,否则不得准予离婚。

      如果是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按婚姻法的一般规定处理。

      2.对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适用。

      非军人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相配合,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如系双方感情不和,非军人一方感情转移,甚至与第三者有通奸、同居、重婚或者其他重大过错,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不能继续维护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后,也可准予离婚。如果政治机关做了思想工作后,军人一方仍坚决不同意离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人民法院应不折不扣的执行法律,判决驳回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请求。

      ...

  • 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就赋予了军婚的特殊性。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则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双方协议离婚的,携带相关证件与证明(军人需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可。

    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军人的安定,其政治意义想必各位比作者了解的还多,不再...
  • 冷暴力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按照通俗的说法,一般是指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漠不关心对方,不沟通敷衍性生活,不做家务等非正式暴力行为,实质上属于一种精神虐待,冷暴力可以作为提起离婚的依据吗?这里我对这个问题做一个简单的回答:

    冷暴力在我国的法律界定上还是空白,冷暴力不仅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也不能要求精神赔偿,法律只能对有形的行为,比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冷暴力在精神上的折磨甚至比肉体伤害更甚,但是现在还不在法律可以规制的范围内。

    如果冷暴力逐渐发展为没有尽到夫妻共同生活的义务,并且可以收集到证据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作为依据,作为法官分割财产时的考虑依据,比如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支出一方并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一方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等等。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的处理除了需要考虑财产分割金额的问题之外,还应注意取证方法、执行可能。每个离婚...

  •    能否向破坏婚姻的第三者要求赔偿

      受害者配偶能否向破坏婚姻的第三者请求损失赔偿,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不过从侵权角度考虑,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有关保护婚姻与家庭的规定,侵犯了受害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享有的配偶权利,并造成了实质性的财产和人身损害,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受害配偶有权向其请求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也已经有了这样的审判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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